《廣告法》對戶外廣告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新廣告法關于戶外廣告限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新廣告法的全文如下:
http://www.caishem.com/h-nd-16.html
戶外廣告違章行為處罰內容有哪些
1、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期限清拆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未經審批擅自懸掛橫幅標語、亂設置彩旗及氣球廣告的,除清除沒收外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隨處亂張貼的除責令清理外,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在店鋪門前人行道擺放任何形式戶外廣告招牌的,除沒收外,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訂裝指示牌的,除責令清除外,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1.利用城市道路路燈燈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3.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占用綠地遮擋綠化景觀,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城市綠化設施的;5.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6.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帶;7.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控制地帶;8.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校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控制地帶、風景名勝點及其建筑控制地帶;9.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10.設置于建筑物頂部(含裙樓)的商業廣告設施;11.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12.已超過審批期限的;13.未進行安全檢測或安全檢測不合格的。
法律客觀:
廣告的定義在《廣告法》中有明確規定,《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而戶外廣告作為廣告的一個種類有著其特定的含義,一般我們認為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實物造型、氣球等戶外廣告載體稱為戶外廣告。由以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戶外廣告是指在戶外設置的廣告載體,如廣告牌,廣告燈箱,液晶廣告電視屏等等,但是諸如商場內部的廣告或是設置在建筑物內部不能為戶外所目及的廣告均不是戶外廣告。目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僅僅能夠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執法,不能對其他廣告進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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