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庭答辯應該是由被告來針對原告的主張來進行。如果你是指原告在法庭辯論中的發表辯論意見的,則原告應該根據具體庭審情況,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質證等具體情況來發表辯論意見,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原告的主張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被告的抗辯是否成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主持被告的抗辯。
3、最后就是要求法院能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分以下兩種情況: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分別如下:
一、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1、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 第一百六十七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答辯狀的其他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2、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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