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法律并未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患有《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嚴重疾病等情形的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根據規定,罪犯申請獲得保外就醫的,一般情況下最長的期限是一年。但要是保外就醫期限屆滿,罪犯身患的疾病還是沒有痊愈,有需要繼續保外就醫的,在經過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之后,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一、保外就醫最長期限一般是多久
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
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二、對保外就醫人員有什么限制
按照規定,保外就醫人員每月要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療醫院的病情復查結果。患艾滋病、癌癥、尿毒癥或癱瘓臥床的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不向司法所定期提交醫院病情復查結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所書面報告身體情況。司法所可與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對治療、復查疾病的情況進行核實?!必S臺區司法局矯正幫教科干警劉志瑋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和所有社區服刑人員一樣,保外就醫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得出境。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交申請并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區縣司法局批準。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二個月,司法所應當要求具保人或者親屬帶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負責暫予監外執行病殘鑒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身體)鑒定,并將鑒定日期通過區縣司法局通報區縣人民檢察院。鑒定當日,區縣人民檢察院及司法所派員到場監督。
鑒定結束后,司法所出具矯正表現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連同其病情(身體)鑒定結果報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審核后在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并在監外執行期滿前四十五日,派員或者以特快專遞方式將提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材料送交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監所。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對于超過保外就醫時間的期間,應計入罪犯的執行刑期,對其超過期間重新執行是不妥的。超過保外就醫期限的情形,不屬保外就醫制度執行中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的時間期限:(一)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二)監獄每半年給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療及遵紀守法情況,也可以采取電話詢問和派警察實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況。監區獄政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外就醫罪犯的事項,確實掌握罪犯在外情況;(三)對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其它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罪犯,必須收監執行,監獄應當向有關部門收集證明材料并入罪犯檔案,同時報告省監獄管理局;(四)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死亡、下落不明、重新違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現、刑期屆滿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五)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六)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于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并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七)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會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再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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