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違法嗎?
非法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違法。法律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轉包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違法轉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我國法律、法規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轉包行為無效。如前文所述我國《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合同解除及后果處理的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最后,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小編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來進行咨詢,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你的疑惑。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介紹意義價值?
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價值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反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建筑行業迎來了高速發展機遇期,與此同時,承包人依然為了利益違反法律的現象層出不窮,最典型的就是近年來存在的對承包建設工程進行分包,且不符合我國建筑相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即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嚴重制約到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
一、違法分包的界定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施工合同約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給其他企業和個人的行為。2014年8月4日,為懲治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該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違法分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概括的來說,違法分包主要表現為:1.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或個人;2.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無約定,分包前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企業擅自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企業施工;3.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企業;4.分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既然是違法分包,無疑屬于違法行為,由于違法分包過程實際施工人與管理人分離,不利于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控制,所以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明令禁止的。然而,由于違法分包普遍存在,在違法分包的情形下,如何根據現有法律法規梳理出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成為違法分包首當其沖要解決的問題。司法實踐,往往只關注違法分包后,給業主、承包企業、分包人所帶來的民事責任。事實上,違法分包除了涉及民事責任,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第一,違法分包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分包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分包行為違法,直接導致分包合同無效。
第二,對于無效分包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由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特殊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而《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分包無效,發包人雖然與實際施工人不存在合同關系,但仍然負有法律上的責任,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行政責任
工程層層分包,在利潤率恒定的情況下,直接導致投入工程的成本下降,使得工程質量和安全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懲治違法分包。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反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要承擔以下法律后果: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工程違法分包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責任。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后果。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賠償損失。施工單位對因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收繳違法分包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分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顧;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之相關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給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單位處以罰款。
《認定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五)項規定:對有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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