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和一般債權哪個優先
法律主觀:
一、物權與債權哪個優先
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二、債權優先于物權的情形有什么
稅收收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
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為方式方面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時間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中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物權債權作為日常用的非常多的權利,多學習這方面的知識,有利于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破產企業處置資產的稅收問題
破產清算是出現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也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在破產清算環節,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來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企業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問題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一)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清算是出現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其中第二種情況就是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這就是說,在企業出現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投資者無需等到破產企業進行完企業層面的所得稅清算業務后再進行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清算。 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處理非常簡單。企業投資者只需要根據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向稅務集團提供被投資產的破產公告即可向稅務機關進行該項投資資產損失的報批手續,確認資產損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對于個人投資者,該項投資無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稅處理。(二)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和清償 1、稅收債權的申報。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在新《企業破產法》下,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也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 2、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國家稅款在企業破產中是作為第二清償順序優先受償的。 3、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因此,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后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并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于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為除斥債權,而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4、破產對稅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稅務機關對于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三)破產企業財產變賣環節的稅收債權的申報與清償 在破產清算環節,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來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債權人的債務。但在破產企業的財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比如,涉及存貨、不動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到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產有增值的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而破產費用是不需要進行債權申報的,且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此,破產費用在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中屬于第一位的。(四)破產企業共益債務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在企業申報破產后,企業可能還有尚未履行完的產品銷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其他經濟合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假設,管理人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對破產企業有利,而選擇繼續履行的,則繼續履行合同則會產生相應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就會涉及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通過我為大家介紹的企業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問題,可以得出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按要求繳納欠繳的稅款。
稅款優先于哪些權利
稅款優先于哪些權利一、正面回答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三、分析詳情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又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而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又清償其他債務的,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于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取得納稅人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
三、稅收有什么優先權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款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國家征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一般優先權,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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