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委托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 、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 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 委托他人辦理 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公證處辦理委托書的,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文本、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去公證處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于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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