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流程是:
1、準備好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注銷戶口證明、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等材料;
2、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3、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給公證書。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人公證須如下條件:
1、當事人需要具備繼承權,并且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2、申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完備,含義清晰,簽名、印鑒要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公證的事宜不得違法,也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范圍如下:
1、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民間借款(還款)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遺產繼承公證所需要的證件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
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擴展資料: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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