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制度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并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
指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宣告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被申請的當事人須為精神病人。
3、須由人民法院經特別程序作出宣告。
擴展資料: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18周歲以上。我國《民法總則》規定,18周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對于16周歲以上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
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p>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加芯癫《荒芾碇堑貜氖滦袨榈娜耍词?8周歲以上,也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行為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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