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生產經營所得。有限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所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開始,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由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因而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適用的所得稅率通常是35%。2、股息、紅利所得。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20%稅率繳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有限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如下: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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