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算擾亂治安
法律分析: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凡是采取煽動群訪、非法聚集、聚眾示威、圍堵沖擊大門、損壞公私財物等方式沖擊國家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等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凡因交通肇事賠償或者其他訴求,而在道路上采取抬尸堵路、停放尸體、聚眾靜坐或者設置障礙等方式攔截車輛、阻塞堵斷交通的;
三、凡因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非法行醫賠償或者其他訴求,而采取停放尸體、設置靈堂、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進行要挾或者其他手段,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
四、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五、凡是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或者其他違禁品進入公共場所的。
七、凡組織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
八、凡是實施聚眾賭博、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提供色情陪侍等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
九、凡是聚眾干擾或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為: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從該罪所表現的客觀行為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仍然呈現多樣化的特征。由于此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等犯罪客觀表現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勢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在目前對此罪尚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對客觀要件的不正確理解,造成對尋釁滋事罪的誤定。所以,從法理上理清尋釁滋事罪客觀要件的內涵和外延對正確認定此罪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征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它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里“隨意”應該成為界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本罪的關鍵。“隨意”也即隨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為不是行為人產生毆打被害人動機的客觀、社會通行觀念所能認可的緣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風、取樂發泄、錄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驅動下產生的。這種隨意支配下的行為的顯著特征是以強凌弱,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者自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 精神空虛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這些所謂的“理由”都是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借口。其內容:要么編造;要么基于假想、猜忌;要么荒唐,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反倒被公眾認為是“強盜邏輯”;要么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人借口。這就是本罪所謂的“尋釁”,即沒事找事。因此,準確界定“隨意”,應著重以下幾點:第一是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注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而決定。行為人的心理不是考慮“能不能打”,而是考慮“想打不想打”,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于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第三,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地毆打他人。因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還表現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犯罪后果所影響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現為“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第四,看所謂的“事出有因”,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還是確實“事出有因”,司法機關不應受行為人辯解的影響,應客觀獨立地進行判別。例如,張某因同伙在酒吧與趙某發生爭執并吃了一點小虧,便攜帶西瓜刀找趙某論理。因話不投機,張某就抽出西瓜刀向趙某頭部砍去。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再如,某公司副經理王某去個體小超市購物,拿著選中的商品問個體超市老板能否便宜點,個體老板說“看你穿戴不象討價還價的人,實在買不起就別買,我這里不講價!”王某聽到后覺得受了侮辱,便與老板理論幾句,考慮到自己身份就沒僵持多久。回到公司后,找來兩民工,讓他們去教訓一下那老板,并言明“打幾下就可以了,別把人搞殘了!”兩民工到超市后叫出小老板,劈頭蓋腦一頓打,將老板打成輕傷。上述兩例的緣由能否判定為隨意?顯然,第一例中的行為人話不投機就毆人則具有耍威風、無事找事的動機,可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例二中的行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傷害,找人去教訓被害人屬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言語上確有過錯。據此不能認定為隨意,給他人造成輕傷的,視情況可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怎樣理解“情節惡劣”呢?對此案,法無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這要從通常的情節嚴重或惡劣的幾個因素去考慮:(1)次數;(2)人數,規模;(3)手段;(4)結果;(5)發生時間、地點;(6)被害人情況;(7)動機卑劣程序;(8)行為人一貫表現;(9)行為人對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等。因此,“情節惡劣”應有以下幾要素:(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2)使用兇器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人的;(5)一次毆打多人的;(6)毆打弱勢群體的;(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群眾性聚會期間毆人,或在公共場所毆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行為人在尋求不正當低級下流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的行為。同隨意毆打他人一樣,這些行為都在流氓動機支配下,恃強凌弱,憑借自己身強體壯或對社會公德、秩序滿不在乎的態度,無事生非騷擾他人的一種表現。其核心就是肆意和無緣故性,這是其本質。這些行為在其他許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手段的犯罪中都存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有流氓動機,是認定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關鍵。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既包括對男性實施,也包括對女性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對女性實施。但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罪的行為僅限于追逐、攔截、辱罵本身,如果再實施其他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構成本罪或其他犯罪數罪。
在目前對情節惡劣尚無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怎樣界定“情節惡劣”呢?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生活習慣、民風民俗加以認定。目前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來對“情節惡劣”加以認定:(1)多次追逐、攔截、辱嗓他人的,這既包括多次針對不同的人實施,也包括多次針對同一個人實施;(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如被多次追逐、攔截、辱罵的人不堪忍受自殺的;(3)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等。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里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強拿硬要”。強拿硬要是指在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以及蔑視社會公德、藐視社會秩序的心態支配下,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或他人財物。所謂“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指隨心所欲毀壞、占用公私財物,既包括任意損毀、占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用的物品,也包括社會公共設施。此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是所謂“鄉霸”、“村霸”、“街霸”。拿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同時,以“強硬”的方式拿要他人財物又破壞了社會秩序。所以,本罪極易與搶奪罪、搶劫罪發生競合關系。因為拿取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故意的背后是流氓意念支配的,占有財物的意念和行為是最終為流氓意念服務的,如何區分強拿硬要行為和搶劫行為,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情節嚴重應著從以下幾方面認定:(1)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2)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物財物造成嚴重后果的,這里“造成嚴重后果”,既包括造成引起被害人自殺等有形結果,也包括造成一般社會群眾心理嚴重恐慌、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缺乏安全感等無形結果。有觀點認為,其中“情節嚴重”還應包括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數量大或者數額大的情況。我們認為,此種觀點,似值得商榷。首先,尋釁滋事作為擾亂公共秩序罪之一,其侵犯的客體是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性質的顯著特征為擾亂秩序,因此,考察本罪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著眼點應圍繞著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而展開,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的大小往往并不直接反映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其次,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行為的多次性,對社會秩序的擾亂程度必然較為嚴重,同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必然也較大,而將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量或數額大與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并列在一起,顯然是認為,這里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量或數額大是指一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損毀的數量或數額大。對于這種一次性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即認定“情節嚴重”不能僅僅根據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而應根據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而定。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這里的“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館等社會公眾聚集在一起進行公眾性活動的場所。在認定公共場所時應注意考察兩個因素,一是地點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社會公眾共同進行公共活動的場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此兩個因素都缺一不可,才能被稱為公共場所。例如散場后的影劇院空無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談不上公共場所秩序。所謂“起哄鬧事”,指出于取樂、發泄、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為借口,造謠生事,擴大事態的發展,尋機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嚴重混亂”,一般應指公共場所的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發生群眾恐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甚至出現公共場所的秩序脫離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或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亂中發生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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