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2、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附:《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二、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p>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執行回轉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完畢后,只要是據已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取得財產的人就應當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是多久目前,關于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產生執行回轉的原因:“在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焙茱@然,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回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該判決、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被依法撤銷或變更,對因執行原判決、裁定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應采取執行回轉的措施。三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后,又因程序違法、或違背法律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也應由人民法院采取執行回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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