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門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被正確的執行、解決爭議。
司法部門的工作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司法部門通過審理案件、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得到有效保障。司法部門要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公正性,讓人民對法律有信心,從而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轉。
司法部門通過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同時保護無辜者的權益。司法部門還負責監督執法部門的工作,確保其依法行事,避免濫用職權和違法行為的發生。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難免會發生各種矛盾和糾紛,需要司法部門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公平和公正的解決。司法部門通過訴訟程序,讓當事人在法庭上公平地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證據,找到最公正的解決辦法,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安寧。
司法部門的職責
1、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合規:對縣、市、省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民主科學,重大行政決策內容合法合規。
2、保障行政執法公平公正:行政執法監督。對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執法機關整改,使他們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3、刑事執行職能:社區矯正。對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非監禁刑罰的四類罪犯,進行監管、教育、改造,幫助他們依法服刑,順利回歸社會。
4、提供便捷公共法律服務: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治文化,普及法律知識。為經濟困難群體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無償請律師打官司。
法律分析: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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