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guān)對于失蹤人員進行立案的標準包括:失蹤現(xiàn)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以及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guān)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guān)。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法律分析:人口走失立案的標準如下:
(1)失蹤現(xiàn)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5)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6)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8)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9)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10)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11)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12)發(fā)現(xiàn)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13)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fā)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guān)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jīng)審查,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公安機關(guān)處理。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相關(guān)推薦:
拿到回執(zhí)單算立案嗎(受案回執(zhí)是立案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