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的規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變更案由的法律規定
變更案由的法律規定如下:
1、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立案以后的下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之后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相關法律規定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2、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民事訴訟案由對爭議解決的影響如下:
1、案由決定著人民法院的管轄。例如在違約與債權責任竟合的情況下,當事人根據對方違約或債權的不同案由起訴,其案件的管轄也有所不同;
2、所依據的案由不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不同;
3、案由決定著法官調查案件的方向和適用法律。例如,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經過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或支票,出賣人在向銀行提示付款后未能得到兌付。出賣人此時即可以依票據法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起訴訟,其案由為票據追索權糾紛;出賣人也可以向合同相對人主張債權,提起訴訟,其案由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當事人以不同的請求權為由提起的訴訟,當然決定著法官的調查方向和法律適用;
4、每一個案由對應一類案件,民事案件案由實際上決定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圍,有明確案由的案件,當事人的起訴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審理和裁判;
5、準確地確定案由,可以提高司法統計的精確性和有效性。能否正確地適用確定案由,直接決定著司法統計數據和信息的精確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之后,對方不履行判決書,執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常來說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開始計算,如果實行分期履行的方式,從每次履行完的最后一步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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