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一、稅收滯納金比例的計算方式1、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繳稅款解繳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已扣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扣繳義務人。2、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遭納稅人拒絕但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造成未扣的。《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情況報告后,由稅務機關處理。滯納金的加收分兩種情況:(1)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2)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3、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沒有予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補繳稅款主體和違規受處罰主體,后者則是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規定了補扣稅款的辦法。二、加收滯納金的稅、費種類范圍《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范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征收、代征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三、滯納金的特點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法律客觀: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于營業外支出。一、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繳稅款解繳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已扣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扣繳義務人。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遭納稅人拒絕但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造成未扣的。《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情況報告后,由稅務機關處理。滯納金的加收分兩種情況:(一)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二)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三、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沒有予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補繳稅款主體和違規受處罰主體,后者則是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規定了補扣稅款的辦法。筆者認為:在法律賦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同時,納稅人無須承擔自行申報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未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稅款的,納稅人無主觀過錯,未扣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關于稅收滯納金怎么算比例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稅收滯納金的繳納可以對拖延交稅的情形有所震懾,因為一旦涉及到自己經濟利益的問題,大都數人都把這個問題放在心上,這樣更有利于稅收的繳納,關于稅收繳納的滯納金具體為多少還要依據遲延的時間還有金額等問題綜合確定。
一、一般滯納金法律規定是多少百分比?
滯納金出現在很多領域里,不同領域繳納比例不同,一般有萬分之五、千分之二等等,具體如下:
1、最常見的為稅收征收中,法律規定滯納金為滯納稅款萬分之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如: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后才繳納,那么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納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2、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1、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2、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也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范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
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對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作的修訂,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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