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因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法定事由,參與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的制度。
這個制度主要分為兩類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主張,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并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參加訴訟。這種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可以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并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類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但他們在訴訟中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不能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訴等。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訴訟效率,促進訴訟公正和完善訴訟程序等方面。它允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與到訴訟中來,使得所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供證據,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作出更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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