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規定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1、申請
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市民政局進行申請涉外婚姻登記。
2、婚前醫學檢查
申請人要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3、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4、領證
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涉外婚姻手續需分國內與國外情況。
在國內,首先至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機關級別需達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機關,并提供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國外登記結婚,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即有效,無需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或承認手續。
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可選擇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內地戶口所在地辦理,訴訟離婚則需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若被告不在中國,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辦理結婚登記的各類人士需提供相應證件與聲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有效通行證、有效護照、無配偶聲明等。
自愿離婚時,同樣至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需包含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意見。
涉外婚姻要哪些手續
1、港澳臺同胞,中國公民與港澳臺同胞結婚也屬于涉外婚姻,再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本人的身份證明,本人無配偶證明;
2、華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相關部門認證的本人無配偶和三代以內沒有血親關系的證明;
3、外國人,作為臨時來華居住的外國人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護照或者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具體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建議公民咨詢當地民政局。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手續
涉外婚姻的結婚登記流程如下:
首先,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需共同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申請過程中,需攜帶的證件和證明包括:內地居民應提供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一份無配偶聲明,聲明中還需聲明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對于外國人,則需出示其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經過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其次,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將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結婚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這包括檢查雙方的年齡、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規定。
最后,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將即時登記并頒發結婚證。如果申請人之前離過婚,其離婚證將被注銷。這一流程確保了涉外婚姻登記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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