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怎么造句
1、對提高磨機產量、質量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工作制度及勞動定員,并繪制本車間工藝流程圖。
2、三是落實衛生戰備工作制度,做到職責清責任明方案齊.
3、制定并妥善維持安全工作制度,防止工人在升降機井口進行圍欄及底護板裝置工作時從高處墮下。
4、我不是鼓吹你采用這種舊的工作制度.
5、而建立彈性工作制度的雇主,也是想從中獲益的.
6、我們不僅要從思想上,而且要從工作制度上創造有利于杰出人才涌現和成長的必要條件。
7、有效率的工作制度,如時間管理制度就不僅適用于工作,它在生活中同樣有用。
8、制定一個循環的工作制度表,這樣每個人都能夠有機會得到長時間的周末.
9、此外,推行更加彈性的工作制度,在工作場合提供健身活動也都會大有裨益。
10、引入社會工作制度,建構政社分開的社會體制,是我國社區建設制度和體制創新的必要條件。
11、必須制訂及采用豎立模板的安全工作制度.
12、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13、為確定生產井無阻流量和選擇合理的井工作制度所進行的測試。
14、從這些實例中,你可以看到,很多人都可以從彈性工作制度中獲益.
15、本起重機均為重級工作制度,為確保起吊安全,起升機構備有雙制動器.
16、日前,公安部表示,將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工作制度,檢察機關在看守所設置了駐所檢察室,將法律監督的陣地前移,防范和打擊牢頭獄霸。
17、第十二條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干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18、對于這樣一個既近乎人情合乎常理,而又恪守工作制度的做法,督察員仍然死搬教條地依照常規給予處分,這實在有些草率和離譜。
19、你負責起草一個總的工作規則和日常工作制度,保證這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待審核后,要裝潢上墻。
20、楊晶在全國*訪工作專題會議上要求,按照深化平安中國建設會議有關部署,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訪工作制度改革。
21、為了便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之間密切聯系,加強溝通,應建立專門的接待制度,使*訪工作制度化。
北京動批年前疏解是怎么回事?
北京“動批”萬容天地市場正式啟動疏解。即日起,市場方與商戶開始簽署解約手續,6月27日18:00正式閉市。今年年底前,“動批”各市場將全面完成疏解工作。
“動批”即為北京動物園批發市場,位于北京市中心,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中期,聚集了10多個服裝批發市場。2013年,“動批”正式啟動疏解。截至目前,“動批”市場已完成疏解與產業提升面積約24.3萬平方米,完成了7家市場的整體疏解。
24日,“動批”萬容市場方與商戶啟動簽約解除租賃合同。“大甩賣”、“一件不留”的宣傳板隨處可見,成捆的打包麻袋堆在門口。作為“動批”內知名的服裝批發市場,萬容市場建筑面積4萬余平方米,地下4層、地上5層,現有攤位1886個。地下二層東側2500平米已于去年完成疏解。
“疏解不是拆遷。”北京市西城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孫碩說,“動批”市場的疏解采取“一樓一策”的方式,因為每個市場的歷史、實際情況不一樣,但保障商戶的基本合法利益不被侵犯,是疏解工作的出發點。
在萬容市場門口的顯著位置,6月23日下午已張貼了正式疏解公告。公告稱,為了推進非首都功能疏解,按照疏解要求和實際情況,結合場地租賃協議相關約定,萬容市場決定解除與商戶簽訂的場地租賃協議。公告中,明確了租賃協議、場地(商鋪)清退、退款補償等有關事項。
同時,門口還貼出一張辦理相關手續的流程圖,商戶可根據流程圖辦理解約手續。
孫碩介紹,為保障商戶合法權益,律師提供現場法律援助、公證等服務,商戶可委托律師和市場委托的代表共同辦理調解相關手續,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
他強調,在這種工作模式的保障下,商戶可通過司法渠道,建立司法專戶,確保資金安全。
24日,北京“動批”萬容天地市場正式啟動疏解,開始大甩賣。
作為市場方的負責人,北京萬容天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再順坦言:“剛開始的時候,不理解疏解”,但從長遠看,疏解是大方向。
李再順說,由于社會發展變化、互聯網等原因影響,與以往輝煌時期相比,“動批”近年來整體經營情況在下滑,這種批發模式也很難再有長久的繁榮。“
針對疏解后的商戶去向,孫碩稱“要按照市場規律進行引導。”他說,不會對“動批”建集中的疏解地,因為不符合市場發展的規律,而是通過政府積極搭建平臺,讓商戶根據自身需求去選擇。
近年來,北京西城區先后與天津西青、河北石家莊、保定、滄州等地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動批”商戶主要集中疏解到滄州明珠商貿城、天津卓爾電商城、石家莊樂成國際貿易城、保定白溝等市場。目前,已有約5000余“動批”商戶與上述市場簽訂意向協議。
萬容疏解后,未來不會更改建筑的主體結構,將引入教學、科研、培訓、文化產業等功能的企業入駐。
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環境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網格化環境監管作用,提升環境監管工作效能,根據中央環保督查整改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精神,根據中央環保督查整改意見相關要求,通過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模式,著力健全環境監管工作體系,構建覆蓋全縣、監管到位的環境監管網絡。進一步落實屬地環保主體責任,推動環境監管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做到各類環境問題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及時化解環境污染糾紛,有效精準查處各類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二、網格化環境監管劃分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寧波市為一級網格的基礎上,全縣環境網格管理分縣(二級)、鎮(三級)、村(四級)三級,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級網格負責人(網格長)是本級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組織轄區內的環境監管工作。環境監管企業所在地和所屬單位不一致時,企業內部環境監管工作由所屬單位負責,企業外部環境監管工作由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園區負責;電鍍城、模具城、污水處理廠等特殊單元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管各項工作。
(二)條塊結合、整體聯動。全縣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條”上工作由縣環保局及下屬縣環境監察大隊和各環保所具體負責,“塊”上工作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為主體,形成縣、鎮、村三級上下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三)重點突出、差別監管。二級網格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督促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對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開展抽查、督查,承擔重點環境監管任務,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三級網格負責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巡查等工作,四級網格協助開展網格巡查相關工作。各級網格每年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確保監管全覆蓋。
三、網格范圍
xx縣行政管轄區域。
四、網格劃分及主要職責
(一)網格劃分及網格長、網格員設置
二級(縣級)網格:全縣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網格長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擔任副網格長,委托縣環保局負責全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網格管理員(網格員)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
三級(鎮級)網格:各鄉鎮(街道)、寧海經濟開發區、寧海科技園區等20個區域為三級網格,網格長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主要負責人擔任,網格化環境監管事項相關工作負責人擔任副網格長,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網格員。
四級(村級)網格:以行政村、社區為單元建立四級網格(工業集聚區除外),并納入區域社會綜合治理“一張網”進行統一管理運行。網格長由村、社區主要負責人擔任,網格員由社會治理“一張網”配置的綜治網格員擔任。
(二)網格職責
1.二級(縣級)網格職責。
(1)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相關主體責任和任務要求,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運行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制度。
(2)每年發布本級網格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名單,明確監管任務。負責網格內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定期巡查、抽查和督查,組織開展專項環保檢查和環境隱患排查,以及查處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等環境監管工作。負責下級網格上報的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調查取證和立案處罰工作,依法取締關閉嚴重污染環境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
(3)妥善及時處理環境信訪投訴,預防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因環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群訪)事件的發生,組織做好環境污染事件處理、協調、維穩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污染糾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4)組織實施本轄區網格化環境監管業務指導和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培訓,定期組織召開環境監管工作協調推進會。
(5)完成上級網格部署下達的各項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2.三級(鎮級)網格職責。
(1)切實履行本轄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管實施方案,明確下級網格工作職責和任務要求,建立網格化監管運行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制度。
(2)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根據二級網格重點、一般監管企業名單確定本網格主要巡查對象,建立“一企一檔”,加強排污企業的日常巡查,其中重點監管企業每2個月不少于1次,一般監管企業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污染排放超標、問題較多的企業應加密巡查頻次。健全完善巡查記錄制度,網格員要按規定填寫、記錄巡查情況。
(3)實施信息報告制度。對巡查發現且本級網格難以解決的環境問題或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上級網格,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和督促整改。
(4)實施協調處理制度。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整頓和依法取締關閉等行政命令的排污企業,配合落實停電、停水等強制措施。協調處理解決下級網格上報的環境問題。
(5)落實環境信訪投訴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對本轄區環境信訪一般案件的受理和調處,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及時化解污染糾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穩定,做好群眾的維穩工作。
(6)協助開展建設項目審批現場勘察;
組織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7)完成上級網格部署下達的各項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3.四級(村級)網格。
(1)開展網格內環境保護方面問題的巡查監督工作,對巡查中發現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垃圾焚燒及農業農村廢棄物焚燒以及畜禽養殖污染等環境問題,應及時進行制止,防止出現更為嚴重的環境問題。
(2)要充分發揮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的調解作用。協調處理巡查發現的或群眾反映的情節簡單輕微的環境污染矛盾糾紛問題。
(3)實施環境信息報告制度。經現場制止或協調處理未能得到及時解決的,或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上級網格,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4)積極開展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5)完成上級網格交辦的其它環境監管工作任務。
五、實施步驟
(一)完成二級網格工作部署(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完善考核監督管理辦法。
(二)完成三級網格工作部署(20xx年11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園區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實施辦法,合理劃分網格,明確網格長、網格員和片區網格員監管職責,并于11月30日前將工作方案和網格劃分情況報縣環保局備案。指導四級網格落實管理制度。
(三)開展業務培訓(20xx年12月-20xx年1月)。縣環保局負責開展針對網格員的環保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四)總結交流和鞏固提高(20xx年1月底前)。三級網格要將落實工作職責、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至縣環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環保副縣長為副組長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縣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要定期研究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配齊配強網格化監管人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推進環境監管網格與現有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監管等基層網格的融合式建設,有效整合力量。
(二)完善制度建設。各級網格要出臺工作方案,制定日常監管、督查、巡查計劃,明確分管領導和人員分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轄區網格劃分情況表(圖)、網格員工作職責、巡查工作流程圖、污染源分布圖等,并制作成展板實現“制度上墻”,保障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編制“一企一清單”,明確企業內部污染設施分布情況、管網走向情況以及日常檢查工作重點等。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各級網格要分別建立微信或釘釘工作聯絡群,強化日常溝通。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三級網格每季度末要向二級網格報送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情況。建立工作移交制度,網格員因工作調動離開本崗位,應及時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出現監管空缺。
(三)提升監管能力。加強基層環境監管隊伍建設,二級網格每年至少組織1次網格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履職能力。三級網格應加強環保辦建設,配備必須的環境保護裝備,提升環境監管能力,保證網格監管工作順利開展。同時,進一步明確駐村(社區)干部聯系各駐村(社區)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指導、督促各村(社區)做好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四)嚴格監督考核。各級網格要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辦法,細化考核指標,加強考核力度。上級網格要定期對下級網格日常運行管理情況和重大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價,通報檢查督查結果。對網格責任落實不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引
解讀
有效遏制賄選 保障村民自治——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就深入貫徹村委會組織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衛敏麗)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并頒布實施。
作為指導村民自治的職能部門,民政部全程參與了法律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近日,就社會上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問:請您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修訂背景?
答: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有必要在總結村民自治實踐基礎上,對原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修訂。特別是經過7次以上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夠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這些好經驗好做法固化、深化。
問:經過30年的實踐,我國村民自治實踐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一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目前,全國有29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31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地方性法規。河北、廣東、湖北、陜西等省還制定了村務公開工作條例。
二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等組織。
三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隨著社會生活和公共需求的發展而逐漸充實,基本實現了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哪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就延伸到哪里。
四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形式不斷豐富。近年來,一些地方創造了“村務大事村民公決”、農村“民主日”等辦法,有效保障村民群眾的決策權。為加強對村干部的監督,各地不斷創新村務公開形式。一些地方設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監督權。
問:作為新時期指導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建設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有哪些新亮點、新要求?
答:修改后的村委會組織法著眼于規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問:當前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如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賄選等問題,請問如何有效遏制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行為?
答:我們應當客觀看到,在村委會選舉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不斷提升的同時,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委會選舉的違法違規現象,正如你說的,突出表現在賄選問題上。村委會選舉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是村民自治的副產品,雖然是少數,但也必須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從實踐上看,要做好3個方面的工作:
——加強對村民和候選人的思想教育。要在農民中廣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使他們了解村委會選舉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權利。宣傳村委會組織法和村委會選舉的政策法規,形成正面引導的強大聲勢。要引導候選人堅持社會主義榮辱觀,正確對待自己、其他候選人和村民,正確對待困難、挫折和榮譽,促進理性公平競爭。
——完善村委會選舉程序。這是杜絕和減少賄選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會候選人方面,法律對其任職資格條件提出了要求,引導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在候選人競爭方面,法律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著重做好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規范工作,避免候選人私下拉票賄選,開展不正當競爭。在投票選舉方面,法律除了重申“兩個過半數”的規定外,還要求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切實保障農民群眾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自己的選舉意愿。同時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區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好本地區村委會實施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把村委會組織法關于村委會選舉的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對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切實糾正村委會選舉中違法違紀現象,近年來,中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修改后的村委會組織法總結了近年來治理賄選的經驗,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治理賄選的要求,明確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調查并依法處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
問:民政部門是指導村民自治的職能部門,請您介紹一下民政部門學習、宣傳、貫徹法律的工作安排?
答:當前,民政部門在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上,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各地要結合“六五”普法規劃制定實施、創先爭優活動及農村社區建設全覆蓋創建等活動,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組織宣講隊和文藝宣傳隊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普及村委會組織法。
二是要抓好各項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要認真貫徹落實好村委會組織法,各地必須結合本地實際,修訂或制定相應的地方配套法規制度。
三是要抓好民政部門指導村民自治工作能力建設。要大力充實民政部門特別是縣鄉民政部門指導村委會選舉工作力量,對于長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夠、經費不足、手段缺乏等問題,民政部門自身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民政部門難以自行解決的,要報請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盡快協調解決,保證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圖書信息 名 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引(實用版)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單 位: 冊
類 別: 行業 司法
出版單位: 中國法制出版社
其它介紹: 2010-11-1/82頁/84000字/32開/平裝
I S B N:9787509323090
定 價: 8元
內容簡介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引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于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于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法律價值:
1.出版權威。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專業、權威。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及文件
實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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