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二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稅部分還應加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產生的免抵稅額;如果當期有免抵稅額,一般在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表中會有體現。
實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的城建稅計算公式應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免抵稅額+消費稅)*適用稅率
教育費附加稅的附加率是3%。計算公式:應繳的教育費附加稅 = (實繳增值稅 + 實繳營業稅 + 實繳消費稅)× 3%
擴展資料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9年11月2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確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更好服務群眾看病就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
會議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稅制改革,是減稅降費的重要舉措。自去年10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并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維護建設稅
百度百科-教育附加稅
人民網-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
先計算出當期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然后把應該交的這3稅的金額相加,用此稅基乘以百分之七為應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乘以百分之三為應該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擴展資料
一、征稅范圍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對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出口企業每月應依據稅務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第25欄“當期免抵稅額”所列的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并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計稅依據按稅務機關正常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注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稅額、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注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維護建設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二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內容來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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