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的對什么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其中包含特殊項目和特殊行為:
一: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二、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參考資料:增值稅-百度百科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其中包含特殊項目和特殊行為:
一: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二、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擴展資料:
增值稅稅收類型: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
1、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擴展資料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并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范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參考資料:增值稅—百度百科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于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托方從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出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采取銷售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征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于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制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飲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于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七)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只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等勞動對象的已納稅款,而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還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稅金。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稅款。
注意事項:
生產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后的余額為稅基。
收入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折舊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消費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投資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擴展資料
不同類型增值稅的區別點在于其被征稅的稅目不同,這也是最根本的區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外資企業1994年之前繳納工商統一稅,并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征收范圍:
一、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
1、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于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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