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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4〕122號)文件,小微企業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如何賬務處理?

首頁 > 稅收2020-11-08 02:58:08

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在書中有看到:小規模納稅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轉為一般納稅人,一經轉換就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可以,余下的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如何作帳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提要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1.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2.關于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3.關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4.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5.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6.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7.關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8.關于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后續工作安排,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針對政策調整涉及的征管操作問題,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二、關于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轉登記的程序由納稅人發起?!豆妗返诙l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本公告所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關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轉登記后,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四、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公告》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五、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因此《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的,應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一)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六、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給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告》第七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關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第八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八、關于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的開票處理

《公告》第九條明確,增值稅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可以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8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至于余下的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按公告規定應轉入所屬項目成本。

拓展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般納稅人不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目前,未見國家稅務總局有一般納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特殊情況有:
  1、輔導期間,因不符合條件,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2、部分行業允許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簡易征收方式的。財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2.余下的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應轉入所屬項目成本里。

應執行財稅[2005]165號文件:

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br />

拓展資料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參考資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

08年5月初,甲公司購入材料一批,發票注明價款為200 000元,增值稅稅額34 000元,另支付運雜費8 000元,保險費500元,全部款項均以存款支付,材料已驗收入庫。rn要求:rn 1.假定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作何處理rn 2.假定甲公司為一般小規模納稅人作何處理
1.一般納稅人(如果收到的運雜費是公路運輸票或大票是可以抵扣稅的,你這里沒說明取得是什么發票,就當你沒有取得這樣的發票了)
借 原材料 208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 銀行存款 242500

2 小規模納稅人
借 原材料 242500
貸 銀行存款 242500
1.一般納稅人:做會計分錄時:借 原材料208500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000)
貸 銀行存款242500
小規模納稅人:做會計分錄時:借 原材料242500
貸 銀行存款242500
一般納稅人: 借:原材料 20794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4560
貸:銀行存款 242500
小規模納稅人:借:原材料 242500
貸:銀行存款 242500

一般納稅人如何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可以節約多少稅啊?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當企業重新申請一般納稅人時要慎重,每個一般納稅人只有一次轉回的機會,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再想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就轉不回來了。
以下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沒有這個“一般”的說法
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不同經營情況可能相差很大,有些還可能要多交稅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毛利高的行業更劃算按小規模納稅人,毛利低的劃算按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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