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20種情況,你知道幾種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有以下20種:
1.減免稅收入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包括免稅和處置自用固定資產享受3%征收率減按2%征收優惠的情況。
2.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3.某些特殊科目或行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比如餐飲業 、銷售金融資產 、貸款 、客運業等。
4.在部分差額納稅的規定下 ,扣減的銷售額部分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時 ,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6.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0.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3.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4.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5.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選擇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6.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7.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8.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9.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什么情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A向消費者銷售商品 B銷售免稅商品 C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 D在境外銷售商品除了購買方屬于其他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其他情況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A向消費者銷售商品;B銷售免稅商品。
擴展資料: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第五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
A向消費者銷售商品
B銷售免稅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只要上述公司銷售商品不屬于以上規定情形的,可以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哪些情形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下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征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無形資產
7、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
8、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
9、工商企業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如購買方要求,則銷售給予開具。
購貨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個人的時候,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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