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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暴發地區,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新冠肺炎法律法規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18 01:50:46

傳染病防治法 隔離范圍

      疫情當前      傳染病防治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里的這些法律知識你應該知道      快一起來看看吧1關于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2什么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3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4醫療機構如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5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6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采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7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8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9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征調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10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么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11發生傳染病時,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12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十二條規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13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新冠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疫苗接種工作中堅持應接盡接和自愿的原則相結合。在充分告知的基礎上,引導并鼓勵群眾積極接種,主動接種,切實提高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七十一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對疫情采取哪些措施?

對待國內疫情的措施:

1.是嚴防死守,把疫情控制在武漢。督促湖北省和武漢市依法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加強農貿市場監管和野生動物管控,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勸導公眾宜散不宜聚,最大程度減少公眾聚集性活動,避免聚集性疫情發生。采取最嚴格的發熱人員排查措施,對發熱人員實行醫學觀察,防止疫情進一步向外擴散。

  

2.是緊盯全國面上工作,堅決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織密織牢不明原因肺炎監測、發熱門診預檢分診兩張網,做好病例救治各項準備,及時發現并有效處置疫情。加大環境衛生整治力度,結合春節期間人員流動性加大的特點,因地制宜落實車站、機場、碼頭等重要場所和汽車、火車、飛機等密閉交通工具的通風、消毒、測體溫等措施。

  

3.是全力救治患者。調配最強的中西醫療資源和專家資源,中西醫結合,最大限度減少死亡病例。加強患者醫療救治費用保障,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救治。關心愛護醫護人員,做好后勤保障,合理安排休息,尤其是指導做好個人防護,防止醫務人員在救治病人過程中受到感染。

  

4.是做好信息發布和國際合作。及時、公開、透明發布疫情信息,客觀報道疫情進展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實事求是,科學宣傳疫情防護知識。繼續主動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有關國家和港澳臺地區的疫情信息溝通,及時分享疫情監測、調查、防治信息和風險評估意見,共同研討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5.是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關力度。充分發揮專家力量,盡快查明傳染來源、傳播途徑,有針對性地做好抗病毒藥物的研發和篩選。密切跟蹤監測病毒毒力、傳播力的變化,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6.是部署全國衛生健康系統加強值班值守。安排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調派熟悉工作的人員,做好春節期間的值班工作,各級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留足在崗人員。

 

四大措施防范境外疫情輸入:

1.要控制傳染源。及時分類、轉運入境人員,并且對重點人員進行精準管理,將海關部門在口岸檢疫發現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以及有發燒癥狀的重點人員及時轉運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排查、診治。

2.要切斷傳染途徑。加強入境人員跟蹤管理,建立地區之間的協作機制,人員轉運“點對點”,確保無縫銜接,及時將入境人員送到目的地,切實降低人員在轉運過程當中的感染和傳播風險。依托信息化技術,對入境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強化入境后的14天醫學觀察,如果出現癥狀以后,要立即送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治療。

3.要防范社區傳播。返回社區的入境人員,社區要進行登記、隨訪,納入網格化管理,并且嚴格按要求對實施居家觀察的入境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如果出現異常情況,要立即轉送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排查、治療。

4.要加強密接人員的管理,也就是密切接觸者的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入境人員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按照規定開展流行病學的調查,對排查出的密切接觸者要按要求實施隔離、進行醫學觀察,以切實降低其可能導致的傳播風險。

新冠肺炎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冠肺炎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1、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3、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4、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5、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7、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8、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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