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與壞處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與壞處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終止期,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除非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會自動終止。且由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大多在該企業已經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或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壞處
勞動者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綜上所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不用擔心用人單位辭退的風險。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好處在于,可以幫助企業留下人才,減少因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弊端在于,用人單位若想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有關政策對現實中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的訂立作了相應的規定,仍有參考和借鑒作用: 1、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過渡中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 勞動合同期滿 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 終止勞動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臨時工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問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 續訂勞動合同 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社會保險費 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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