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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沒錢請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2 20:40:08

沒錢請律師打官司怎么辦

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只要符合經濟困難的條件,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提交法律援助申請表,個人身份證件、案卷材料等,七個工作日內,工作人員會通知,如果符合條件,免費律師很快就會和你聯系了。

確實正如你所說。申請法律援助是有條件的,但未必需要很長時間,關鍵是你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否則,就是在無謂的浪費時間。
既沒有錢,又不能夠申請到法律援助,但官司還是要打的,不妨把你的問題說出來,看大家能否幫助你。其實有時候自己是完全可以勝任訴訟的,并非非律師不可。
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
申請法律援助

如果沒錢請律師。又申請不了法律援助。怎么辦

您好:可以去申請法律援助的,如果不夠條件可以到大學里的法學院自己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法律問題咨詢。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一)刑事訴訟辯護、代理;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

(三)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動報酬;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六)見義勇為者請求獎勵與保護;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七)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八)請求國家賠償;

(九)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有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的,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援助律師。
雜詩(王維)

如果沒錢打官司,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我被某公司騙取投資金額十幾萬,家里如今欠債,已沒錢打官司,但又不能不了了之,讓此公司逍遙法外,那我該怎么做?

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到縣、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與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后申請法律援助。

對于一些經濟條件不太好,但又想獲得律師辯護的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 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代理權的資格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申請法律援助需具備的條件是: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司法機關或勞動仲裁機構己立案或具備立案條件的當事人;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因經濟困難(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125元或以下,農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元或以下),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經濟困難一般有5種類型:城鄉貧困家庭成員;政府供養人員(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除外);五保人員;低保人員;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對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可以不受經濟標準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援助條例

像這種問題其實有2個途徑去解決,第一個是找專業律師咨詢,相關的訴訟費是不是可以由敗訴方承擔,這樣你有把握打贏費用就由對方承擔了,可以去借錢打官司,贏了還錢就行。但是如果官司涉及的金額較大,那跟普通朋友家人借就不太現實了。可以找國內的一些訴訟投資機構去申請資金,比如像幫瀛法務那種的,可以讓他們給你出錢打官司,贏了才收費,屬于一種投資行為,不算借錢,輸了也是他們交錢,你就減少損失了。

第二就是尋求法院的法律援助,比如申請公益律師和減免訴訟費用,但是這個難度挺大的,法院的資金也有限,加上公益律師非常少,給的建議也不會像花錢請的律師一樣全面,而且很多公益律師都是實習律師,沒有多少實務經驗,可能會因為他們的一些不專業意見導致案件結果不佳,甚至有勝打成敗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沒錢打官司,也不一定能獲得法律援助。具體請查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要請律師的,當事人自己可以出庭辯論,如果是必須要請律師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無力聘請律師,法院會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
我國許多的地方都有法律援助電話,你可以打聽一下本地的號碼,說清情況,一定可以得到幫助的,因為簡單的看你所說的情況,絕對不會是就你一個人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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