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根據《刑訴法》,算上所有延期羈押的情況,也只能延長到7個月(一般2個月,案情復雜上一級檢批可延長1個月,滿足126條再延2個月,十年以上的再可延2個月,
所以2+1+2+2=7),因此你的朋友肯定是被超期羈押了,但超期羈押現象在中國實在是太普遍了,這讓律師也無可奈何。
擴展資料:
1、國家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通常情況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2、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由此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于無用證據。
3、客觀、及時原則
由于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后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4、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合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調查函》或《律師調查專用證明》,并講明來意,同時必須告訴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其次,調查筆錄應當記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調查的地點;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最后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交由主管人員核實并加蓋其單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后,向證人調查取證,不得采用威脅、誘騙、刑訊等非法手段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調查取證
1、普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2、現在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取證,如果是在調查取證,應該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請并且得到法院的許可,在案卷中應該可以看到申請書。
3、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
4、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5、通常情況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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