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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犯罪和民事合同糾紛欺詐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4 10:16:45

構成合同欺詐的條件是什么,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么

一、構成合同欺詐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并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目的。
2、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行為人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行為人既可表現為作為的方式,也可表現為本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方式。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容及其它重要情況產生認識缺陷。而這種錯誤認識是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4、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與行為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的認識為直接動因。
二、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因為本罪是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當然是合同當事人的一方。
2、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
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客觀表現形式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列舉事項。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等等。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是罪與非罪的區別,前者屬于民事不誠信行為,歸合同法調整,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起訴救濟其損失,而合同詐騙是詐騙犯罪的特批類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經濟活動活動中通過合同書的形式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因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需要被刑法規制。公安機關應當對合同詐騙立案偵查,而不能介入民事合同等經濟糾紛。

合同經濟糾紛跟合同詐騙有何區別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2、開始并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后,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并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于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并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后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從具體情節、后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后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是: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于民事法律。

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征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為簽定合同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如果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就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本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本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您好,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分在于: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罪與非罪的問題。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一、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于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并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于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合同法調整。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詐騙罪的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構要件:
1、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為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本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也包括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以騙取財物.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伎倆。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以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概括性規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的行為,除需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合同糾紛往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 擔保,只是由于客觀上的某些原因,雖經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所產生的糾紛,造成糾紛的當事人并無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欺詐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弄虛作假,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是以詐騙取錢財為目的,合同欺詐的行為人主觀上雖有詐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進行經營,并借以創造履約能力。

  對于涉嫌"合同詐騙"可到犯罪地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控告;而對于合同糾紛和合同欺詐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通過民事訴訟(起訴)的方式去解決.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交易所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隱瞞真相、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等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2、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6、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行為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或者雙方另外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一樣的,其區別僅僅是詐騙財物的數額大小不同;根據《解釋》,詐騙數額較大為合同詐騙罪,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程度的為一般合同詐騙行為。合同詐騙罪應按《刑法》處罰,而一般合同詐騙行為應追究行政責任。 數額較大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在《解釋》作了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為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
你好,合同詐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就從一開始就是希望騙到錢。而合同欺詐是指在某些方面做手腳或隱瞞真相,使得合同能順利訂立并履行。合同欺詐師想要履行合同的,而合同詐騙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是借合同做犯罪手段而已。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對方是利用不合格產品騙取錢財的手段,應是欺詐行為,該合同則是一種無效合同。1、你可以先把產品送到質檢部門取證。2、向消協投訴維權。3、在未果的情況下,再向法院起訴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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