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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罪行有哪些的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6 09:51:11

刑法規定的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方面,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懲罰性。

首先,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我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危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以及體現這些社會關系的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它揭示了國家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原因,闡明了犯罪與社會的關系,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本質。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

其次,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為,只有觸犯刑律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我國刑法中,刑事違法性包括違反《刑法》的規定、單行刑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經濟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條款,以及違反刑法分則性規范的規定和總則性規范的規定。

再次,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罰的要求。我國《刑法》13條將“應當受刑罰懲罰”這一特征明確寫進了犯罪的定義。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即是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的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的行為。

目前社會上的一些現象。例如,中國各地大小煙筒目前仍有不少冒著黑煙,但是人們司空見慣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因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個或者少量的煙筒,污染小。

有關方面對于這類“案件”也往往以行政處罰了事,人們尤其是行為人的思想上對此沒有什么犯罪感。

具體事例:2000年6月16日參考消息《治沙種樹保首都碧水藍天》一文,報道了“人為的破壞加劇了西北地區生態的惡化”。每年下雨季節,數十萬外地大軍不顧政府禁令,成群結伙的開進內蒙古草原瘋狂采掘,草場如同剝去一層皮。

據說,一斤發菜要以破壞20畝草地為代價,一斤甘草會令近10畝草場變為沙丘。內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約5.8億畝的草場沙化、退化。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和后果。難怪中國的沙塵暴愈來愈強烈,一年比一年次數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也許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個小煙筒冒煙,影響的范圍有限,也易被大氣稀釋,但千百個煙筒冒煙的后果就嚴重了。因而從整個大生態環境的保護著眼,從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考慮,為子孫后代著想,我們可以肯定的認為這類行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曾經提出,打擊環境犯罪須用重典。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意性,只要煙筒冒濃煙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并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范。

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復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范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擴展資料:

國內外對環境犯罪的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觀方面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體,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壤或破壞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瀕危動物等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后果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

第二,只處罰實害犯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和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導致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客觀方面不要求出現實害結果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后果或有造成嚴重后果危險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環境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節 破壞環境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

處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劉祖清污染環境案

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來,被告人劉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從事鞋模加工。

期間,產生的廢水未經過處理,通過連接圍堰的管道排至村莊排水渠。

經監測,上述加工廠總外排口廢水中重金屬濃度為鎳23200 mg/L、總鉻8.64 mg/L、銅36mg/L、鋅132 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時,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含鎳、鉻、銅、鋅的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劉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節 破壞環境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

處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中有關環境犯罪條款: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規定了哪些主要的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具體罪名有400多項,這400多項罪名總共可以分成十大類,依次是:
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
刑法分則以類罪名定了一下10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
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涉及罪名較多,章下還設節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可以直接槍決的罪行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有如下罪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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