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權利: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義務:1.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屬守律師的工作紀委和職業道德規范;
2.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不得與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對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守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一、你的題目有點大,回答可細可粗,下面回答細點的,但內容也長,請耐心:
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于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托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系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2)、質證權。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對到庭的證人進行質證的權利。
(3)、提出新證據的權利。即在法庭上,律師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4)、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律師的辯論權是指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爭議的問題、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駁和論證的權利。律師通過行使辯論權,提出和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幫助法院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5)、對法庭的不正當詢問有拒絕回答權。
7、獲取本案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有獲得包括起訴書、抗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8、代行上訴權
是指律師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代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1)律師的上訴權基于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
(2)律師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僅為代行上訴。
9、對公、檢、法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如果律師發現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二節、律師的義務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義務既包括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也包括律師從事業務活動中應承擔的義務。
二、律師的義務
(一)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
即法律對有特定身份的律師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執業自由的義務。
①《律師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②《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③根據1985年5月3日司法部《關于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能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的精神,律師是各級人大代表,但不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則可以執行的律師業務。這條規定主要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際上許多國家對此也有類似規定。
(二)、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
律師法在律師應對委托人承擔的義務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第29條,簡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三)、律師對法院、仲裁機構的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2、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3、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論和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同時律師也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訴訟、仲裁活動。
(四)律師的其他業務
律師法還規定了律師的其他義務。
1、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這一禁止性規定,既是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也是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2、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即不能跨所執業,包括不得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執業。
3、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第24條)
4、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依法納稅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律師的義務,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律師應當就其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
5、加入律師協會并交納會費。
6、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關于辯護律師的權利,刑訴法規定:(1)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2)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辯護律師的義務是,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此外,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義務有哪些
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回避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上訴申請等申訴意見。
3、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5、調查取證的權利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并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辯護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6、辯護律師有收取勞務費的權利辯護律師有向犯罪嫌疑人等委托人收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義務:
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幫助其行使有關法律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出庭參加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上述行為,我院將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如何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已經成功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及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且成功處理過數十起疑難民商刑事案件及人身損害案件。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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