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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各有什么不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13 01:04:44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抗訴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提出刑事抗訴的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方式跟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有哪些區別?

相同點:都為訴訟法,程序法
不同點:規范的案件類型不一樣.

(一)、關于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3、行政訴訟中: ,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訴訟中: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3、行政訴訟中: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
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行政訴訟中: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
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3、行政訴訟中:
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3、行政訴訟中:
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3、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中,是應當不公開還是可以不公開。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3、行政訴訟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九)近親屬的范圍
1、民事法律中: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
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3)受訴法院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
(十一)是否準許撤訴
1、民事訴訟中: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3、行政訴訟中:
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十三)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3、行政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
1、民事訴訟中:
(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3、行政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行政訴訟中: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十八)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刑事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3、行政訴訟中: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九)申請再審的期限
1、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
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3、行政訴訟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二十)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行政訴訟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二十一)拘傳的適用條件
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3、行政訴訟中:
無規定。
摘自新浪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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