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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到法院法院叫你去拿文書文件怎么回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6 19:38:49

法院讓去拿法律文書是結案了嗎?

應該是判決或者裁定結果吧,這個只有到了法院才能知道啊。
不一定,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提供新的證據,或者是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反訴等。結案原則上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審理或者調解,才能結案。除非你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而法院作了缺席判決。
您好,這要看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如果您那邊已經開過庭,且庭審程序均已經走完,法官說讓回去等通知,而現在又接到法院電話說去取法律文書,那估計是判決書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法律文書的范圍很廣,法院讓去拿法律文書不一定是結案。但讓拿判決書是這一輪訴訟結案了。如果不服上訴,則開始新的一輪訴訟。
法院要你拿什么法律文書?如果法院讓你拿的是結案通知書,那代表案件結案了,拿其他的文書要根據文書的名稱和內容具體分析。

從材料送到法院起到開庭的步驟

訴訟指南
法院進門七件事 :說白了,打官司就是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個程序就是立案,你準備了案件材料,只有遞進了法院設立的窗口,才會產生作用。起訴、反訴、申訴、上訴、申請執行,都是需要立案的。這些程序的啟動,必須經過第一關的審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審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時也會對案子的實體問題,你和他們解釋解釋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遞交材料。
  任何一個法院都會設置立案庭,專門弄一個大廳來接待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條件艱苦的法院,也會設置一個辦公室。你的材料要從這里遞上去,然后層層審批到達主審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書、基本證據、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證復印件什么的,總之,你在立案前,這些東西要準備3份以上,一份給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對方的,如果你就準備了一份狀子,可能會在開庭時找對方借了,那不鬧笑話才怪。
  (2)計算費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夠通過形式審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難雜癥,你的材料會被立案庭收取,這個時候,你還不能走人,因為你還要交訴訟費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種。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費后,還要加收其他訴訟費。一件收取50塊錢的人身損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訴訟費400塊。因為受理費必須進財政專用帳戶,而其它訴訟費則不必。你可能還要繳納郵件送達費40元,但實際上送達的時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來法院取文書,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運氣太好,你說不定還會要被收取有關報紙的訂閱費,但你可能永遠收不到那份珍貴的報紙。如果你夠水平,有些費用可能在案件結案時,被判決由對方支付。如果你申請了財產保全,那要收費,證據保全,也要收費,反訴,要收費,現在我了解的情況是,執行案件可以不預先收費,但還是要在執行終結時收取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你可能在立案的時候,就計算好要繳納的訴訟費,但你不要太在意這個計算,很多時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計算出來的費用會要超出你的預算。怎么辦?交吧!!
  (3)填寫表格。
  在立案的時候,你可能會被告知要填寫一疊材料,有當事人情況表,有送達地址確認表,有法官監督卡,有證據清單,有財產清單等等。我建議你每項都填寫清楚,尤其是當事人的電話號碼,否則,你可能會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補充這個補充那個。
  (4)收取立案文書。
  既然已經進來了,就不忙著回去,你還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訴訟風險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會議通知》等等,這些文件,我建議你仔細閱讀,因為在一些你不經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著你的案子進入了一審程序,從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則上要在不超過3-6個月的時間內搞定你的案子;訴訟風險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責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證你能打贏你認為有道理的官司,這個文件有點像“米蘭達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訴訟風險,有可能會是程序錯誤。舉證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內提交答辯,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錯過了期限,則錯過了反訴權利、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這可不是鬧者玩的。不論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供案件的證據,否則,對方代理人是不會對你臨時提交的你認為是最關鍵要最后拿出來作為殺手锏的證據進行質證的。
  這些文書,建議你收好,雖然它們印刷質量很差,也不要丟掉了,它們是你案卷里的必備材料。
  (5)立案有竅門。
  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能夠在立案庭被通過,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請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爭執以顯示你的辯論水平,和他們講講道理,翻翻規定就行了。疑難的案子,他們會在一定的時間內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議你讓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這個裁定你是可以上訴的。有些根本就不屬于這個法院管轄的案子,你一定要讓他們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師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閱卷
  你如果是個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應訴通知書和文書傳票以后。閱卷時會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項,我慢慢和你說。
  (1)聯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書上肯定會有法官的電話號碼,在你準備去之前,請你告知法官,沒有人天天會在家里等你去閱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從河東趕到河西,坐個把小時車最后在法官門上碰了個壁而心情沮喪,建議你先和法官聯系,說清楚來意,請他們給你配合。
  (2)遞交文書。
  你一定要帶著自己的證件和授權委托書,你是助理,你的事務所會給你辦一個實習律師證,這個證不能辦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這個證來證明你是個律師。你應該在進門后出示你的證件,除非你認識這個法官,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事務所的函件應該在閱卷時提交給法官,以顯示你有資格查閱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識,你應該給法官遞交你的名片,讓他在有事的時候找到你。你還可以很厚臉皮的請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機號碼,以方便以后的聯絡。
  (3)摘錄、復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沒有復印設備,你只好用手去抄寫案卷的內容,大多數條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許的情況下復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對方在舉證期限內有新的證據,你可以要求法院給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對方在這個案子中是否聘請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師在研究案情的時候綜合考慮,說不定那個律師是你老師的師兄弟,或者是弟子,這個就很重要了。
  (4)閱卷時的注意事項。
  閱卷只是個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項:未經過允許,你不要好奇去翻閱法官辦公室別的案子的卷宗,讓法官覺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審案卷可能會有附卷,附卷有時是法官評議的記錄,這是工作秘密,沒有經過他的允許,你絕對不要去看,否則你會為你的好奇付出代價;沒事不要打聽法官對案子的看法,案子還沒有開庭判決,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訴你,況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遞交文書和交換證據
  一個案子進入法院,不管你是兩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會有很多文書和證據要遞交和交換的。我先說說原告代理人在這件事上的事項:
  1.原告的事項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給告了,心理上占盡了優勢。但僅此而已。原告在訴訟中要做的工作準備要比被告多,任何一個程序或者文件的紕漏都可能導致案件全盤崩潰。千萬不能將狀子丟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覺,現在的法官才不會替你整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你稍有差池,對不起,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文書:
  原告的文書有:起訴狀、變更補充訴訟請求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財產,證據保全申請書、司法鑒定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如果覺得打不過對方或者雙方調解解決了糾紛,那么就有撤訴申請書。等等等等。這些文書都是由你去撰寫,并且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遞交給法庭。很多文書,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給你介紹幾種不常用的。請你在撰寫這些文件之前先認真仔細的考慮你要表達的事項,也不要寫得文縐縐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確就行。
  原告的證據: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你要記得向法庭提交證據,如果不能夠及時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請延期。否則,那沒有哪個被告律師愿意正眼看你臨時提交的證據。你給法庭提交的證據應該有證據清單,如果你夠專業,你還應該向法庭說明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證據要準備兩份,以便于交換,否則,你也可能會被要求復印副本而四處尋找復印社。如果你遞交了一疊你和你的老師取到的證人筆錄,那我建議你準備將證人名單交給法庭,說不定對方律師會對你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是什么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建議你在當事人給你的一疊幾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細的尋找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賠償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將原告的血衣、斷掉的指甲,毆打原告的棍子等這些恐怖的東西以及照片拿過去做證據,我見過這樣的東西,那些東西除了讓主審法官發瘋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饋。
  2、被告的事項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終于被人告了!要是過去的縣官審案子,他們會說:你要是有道理,哪個會吃飽了跑到衙門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實沒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鏡高懸。
  被告的文書:
  被告的文書有:答辯狀,反訴狀,對原告的起訴,你總會有些要說的吧。可能你的當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帳,一直沒有借口挑起,正好,這次可以借原告起訴來反訴了。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等等文書,我想在這里重點說明下管轄異議申請書。
  管轄異議申請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因為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于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么,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被告的證據:
  凡是屬于可以證明與原告主張的事項相反事項的證據,都是屬于你的證據。你都有必要對它們進行收集和歸類。你收集證據的目的性很強,主要是針對原告的主張,比如,原告要求你償還欠款,而你卻有已經付款的憑據或者原告的收條;原告需要證明你違反合同,而你卻有不可抗力的依據;原告主張你賠償損失,而你的證據卻顯示原告的損失來自于對產品功能的誤解,自己存在重大的過錯;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卻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證據。等等等等。你的證據應該支持你的抗辯理由,否則就不能給原告迎頭痛擊。如果你的證據恰恰證明了原告的主張,我估計你不僅僅會輸的慘兮兮,也會被老師罵得傷心兮兮。
  證據交換后,請你仔細研究對方的證據和自己的證據,尋找對方的紕漏和自己的弱點,不能僅僅就將這些東西收起來交給老師,認真的研究尋找對手的失誤,能夠讓你更快的成長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啟動
  不管原告被告,起訴之后,開庭之前,還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啟動,這些程序的熟練運用與否,能夠顯示你是否具備專業能力,有時能夠影響訴訟的進程甚至判決的結果。
  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個合同違約、賠償、侵權方面的訴訟,你擔心對方可能會是個賴帳不還信譽很差當事人,他可能會將財產轉移變賣干凈,讓你竹籃打水,或者你擔心判決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執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對方顯示下法律的權威,你都可以在訴訟程序提出前申請財產保全程序。這個程序是個有點象臺灣“法院”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能夠給對方很大的威懾,一個賬號被凍結,財產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實應對訴訟,是掀不起風浪的。但財產保全程序你必須督促法院給你執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賬號,很多法院可能就發一紙空裁定,增加你的辦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為你保全的財產提供擔保,法院連這紙裁定都不會給你。
  案例:
  我有一個律師朋友,他做的業務是受銀行委托,追索當事人購買車輛和工程機械后的不良貸款。當收到銀行的車輛機械的拖延還貸記錄,他的團隊中就有人員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機械設備可能所在地尋找相關的車輛和機械。如果發現蹤跡,他們一邊會蹲點守候或者跟隨車輛的行蹤,一邊會立即和法院執行局法警以及辦案法官聯系,等他們趕到現場,立即由這些人扣押車輛和機械。他們比較成功的案例是在幾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幾臺作業中的大型挖掘機,并用平板車從幾百民工圍著的工地上將那些鐵坨坨運回來。這個行動,動用了一個區法院法警隊的全部成員。這種案子只要能夠保全到財產,百打百贏。
  原告還可以根據案情啟動證據保全程序和先予執行程序,但這些程序的運用不是很普遍。
  管轄異議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或者將本來應該上級法院審理的案子在下級法院立案,以避開二審出現對其不利的情況。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于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而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么,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案例:
  我曾經作為一個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參與訴訟,原告是一個商業銀行,我的當事人為一個企業,該企業在銀行貸款100萬元,加上幾年的利息共計120萬元左右未償還。而該銀行的案件一般有一個區級法院的某個固定的法官審理,他們一批可以起訴20個當事人,我的當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閱了本省高級法院發出的確定級別管轄權的通知,該區級法院的只能審理100萬元以下標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最后,區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地區中級法院,并在3個月后開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紛紛提出管轄異議,該商業銀行為協調案件,最終撤銷訴訟,并同意貸款延期。
  同樣,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啟動反訴程序、重新鑒定程序,追加當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開庭
  案子終于走到開庭的程序了,作為原告,這意味著被告的所有阻撓拖延的程序均已經結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達成和解。作為被告,則意味著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經終結,你只有在庭審時和對方一較高下。
  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書中都寫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從實踐的角度談談你應該注意的些事項。
  (1) 庭前準備要充分。
  有些律師會在開庭前10分鐘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師連案卷都沒有,要臨時借書記員的文書去復印。開一次庭,最長也就3個小時,而這三個小時,你可能要不停的發言,翻資料。如果你沒有準備好,你可能會被法官和對方律師的一個問題給問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沒有發現你要闡述的某個問題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將要講的內容列成一個備忘錄,將要舉證的文件列成一個清單,文件上用小貼紙標記。準備充分是贏得案子的一個重要條件。
  (2) 法庭調查要條理明晰。
  法庭調查是個關鍵的階段,所有案件事實均需要在這個階段查明。法官有的時候會反復的從辯論階段返回調查階段,那是因為有些事實沒有查清,而你在辯論中卻將它作為事實去引證。法庭調查階段時,你要將全部精力集中在對自己證據的陳述說明以及對對方證據的揭露駁斥上。所謂的質證,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論述。對于有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出現的情況,建議你一定要提出必須證人出庭作證。你不必引用法律,展開議論,那是下個階段的工作,否則法官會一次次打斷你,并威脅你退出法庭。不過,遇到可以沉重打擊對方的機會,你也可以不用顧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趕你出去,再說,真的趕你走,他的庭也開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棄詢問對方的機會,并在庭前準備好問題。很多律師沒有問題問對方,其實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當然,你的問題應該緊扣案件,確實沒有問題就不要亂提問。
  (3) 辯論階段要到位。
  我們的法庭還沒有真正的采用抗辯式的庭審方式,審判長主導著庭審的進程,他注重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在乎律師是否牙尖
嘴利,雄辯滔滔;同樣,他也是個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從法學理論上對他進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還夠不上向他普及某種理論常識。所以,你在撰寫代理詞的時候,你不用沒話找話的說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你用不著引用你大學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個理論,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發言。有些學究派律師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為他們太喜歡搞些理論的大道理來搪塞事實和證據的不足。你要說的是事實和證據以及基于這些事實和證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辯論用不著太多輪次,重復的話法官會制止你。也不是每個辯論都會針鋒相對的,你如果沒有辦法找到對方的破綻,你自說自話也行。關鍵的是,你要通過辯論闡明自己的主張,能夠反駁對方主張當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強辯、詭辯和狡辯。
  你最好做好結案陳詞。這個程序可以讓你全面的闡明你對案子的觀點。時間不要太長,3分鐘就好。這個程序很多律師都放棄了,其實很可惜。
  (4) 做好調解的準備。
  幾乎沒有不可以調解的案子,在民事訴訟領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實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調解可能會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因此,在庭前,你應該征求當事人對調解的意見,并闡明案件調解對各方的利弊,讓當事人作出選擇。
  如果你的代理權限不是特別授權,你不能代理當事人簽訂調解文書。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權,你在決定使用這些可能導致當事人重大權利變化的權利時,一定要事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以顯示你是個成熟的律師。我在調解時,遵循的是絕對不自作主張的原則,任何一個決定,均和當事人溝通,聽取其意見。這是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執業風險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別授權代理,不要興奮,你的“權力”越大,你的責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補充文件、簽署文書
  補充文件
  開完庭,不代表你就沒有工作要做。在庭審過程中,實習的書記員可能在津津有味地聽你和對方律師講述著各自的故事,而忘記了在記錄上寫一個字,你也可能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說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審時告知法庭,庭后你將書面訂正質證意見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還有些反證的證據需要舉出并在下次開庭時使用,你可以在庭辯時,告知法庭將整理提交書面的代理文件。總之,你應該在庭后3天內將你認為要補充地文件交給法庭主審法官。如果你覺得有必要,可以對某些專業問題寫出法律意見書。
  簽署文書
  任何一個案子的審判結束后,法庭會根據情況制作出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要求嚴格的法院,每一個案子結案都會有一個宣判程序,兩者以及其代理人都會出席,審判長會起立宣讀判決書全文。當然,我也在辦公室收到過法院郵寄來的文書,而我的辦公室離法院僅僅一公里之遙。
  你收到或者代為收到的文書,請在第一時間送達給當事人,因為只有他才承擔判決的后果,享受判決確定的權利。你絕對不能因為敗訴而將文書扣在手里14天,在上訴期屆滿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來,除非你想測試下當事人的音量分貝。沒有哪個律師能夠打贏任何一個案子,執業的前幾年,你的勝訴率不高只能說明你的經驗有待提高。輸了就承認,這可是人品問題。
  第七件事:執行
  不是每個判決都能執行。
  你有幸贏得了訴訟,在所有的審判程序全部結束之后,你有必要請法院兌現他們對你當事人的承諾。但是,這個承諾可不是銀行承兌匯票,一定能夠兌現的。你絕對要改變判決就一定會得到執行的天真想法。訴訟的風險不單純體現在勝敗難以預測上,也體現在即便勝訴法院卻無法兌現它的文書上。到了執行階段,你會體會到財產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為當初沒有申請保全而懊惱不已。
  你不要忘記申請執行,即便有可能沒有辦法執行到位。
  執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對于執行下發過很多的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性文件。你應該認真研究。我要說的是,執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問題。
  申請執行是不需要付費用的,因為被執行人會在執行終結時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認為將執行申請仍在法院,執行官們就可以完全地將標的執行到位。先不說你的案子沒有經過某某領導的批示督辦,執行官會將這個案子壓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們提供可執行的財產線索,這個案子說不定就執行不下去。還有,你案子的執行標的小,執行難度大,執行官說不定就忘記還有這么個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執行終結了一個案子,一個中級法院的一審案件,標的只有3萬元。從執行立案到執行終結,用了5個月時間。先是執行人員出差,立案1個月后才發出執行通知書,對方不予理睬。然后他們接著在全國各地巡視出差,等他們走遍全國各地后的第3個月才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當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責沒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我卻曾明明白白的告知執行官,被告的工廠每天在冒煙,銀行的進出每天都有幾萬。當我打了N多次電話,跑執行局N多次后,最終在第5個月的時候取得執行財產時,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們太忙。但我除了感謝他們,半天說不出其它話。案子太小,確實是我和當事人的錯。
  我舉這個我的案子要說明的問題是,執行是沒有終結的時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對他們的工作進度提出任何不滿,否則你的案子興許就執行不了。你要提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個大型的設備,或者是個車間,或者是塊廣闊并茅草叢生的地,那我先建議你不要著急,那些東西沒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經抵押掉了,然后讓當事人準備足夠支付執行局出動半支法警隊和評估拍賣的費用。

這個是在微信上看到的,應該對你有幫助。

刑事案件移交函格式

  案件移交函格式一般如下(下面涉及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更):

一、首部

  1.標題,分上下兩行寫明制作文書的機關名稱“_____人民法院”和文書名稱“案件移送函”。

  2.文書編號,即“(  )  字第  號”,按順序填寫年度、制作文書人民法院的簡稱、案件性質的簡稱、審判程序的簡稱、本文書的序號。 

二、正文

  1.抬頭寫受移送機關名稱。

  2.“關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處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

  3.“因“之后的空白處寫明移送的原因和理由,如“本案屬公訴案件”等。

  4.“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將該案送你處,請查收”。中的空白處應當寫明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尾部

  1.注明制作日期,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附件,寫明附送的文書名稱和份數。



附例(如下圖):

您好,刑事案件建議委托律師處理,可以來電或當面免費咨詢。
你可以在公安局檢察院咨詢找尋。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咨詢。
您好,如需幫助,請電話咨詢。

今天法院叫我拿法律文書是什么意思

是法律文件還是文書。文件材料一般是有人起訴你,還沒開審,向你送達起訴狀,證據副本,舉證通知,合議庭告知書等文件。說法律文書,就有可能案子已經判了,要你拿判決書,裁定書之類的。
多句嘴,你確定是真法院么?現在詐騙多
有人起訴你了!讓你去法院拿答辯狀文書的
今天法院讓我去拿法律文書是什么意思求各位大神幫忙解答。

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合同詐騙,怎么向公安機關移交?

解決問題追加分值!~
那是法院的事,要求法院將有關案卷及被執行人構成法罪的證據依據制作法律文書,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 法(研)發〔19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 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當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問題,仍然很突出。僅據湖 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統計,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 罪的案件有464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24.8%,致使一批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得 不到應有的懲處。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經濟犯罪,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 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 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 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對此,各級公安 、檢察機關應嚴格執行,不得互相推諉、扯皮。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發現有經濟犯罪事實的,即應及時移送。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 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 分案審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案經審結后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

對于經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犯罪事實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應退回人 民法院繼續審理。

四、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幾個地方都有管轄權的,或者管轄地不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移送給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或檢察機關,或者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人民法院確定后移送。五、各級人民法院、公安 機關和檢察機關,如果對是否屬于經濟犯罪在性質認定上有不同意見時,應盡量協商。協商 不成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協調一致,以統一認識,及時辦理。
在法院階段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由法院工作人員負責將涉及刑事犯罪部分的材料向有關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查。
如果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那么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將有關犯罪的相關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進行處理。對應當執行的民事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如果是公民發現的,那么可以告知人民法院由法院移交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舉報。
向公安局舉報。如果你是法院的,應按法院的程序移送公安機關。
這個應該由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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