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嗎?
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這個有明文規定,那刑事訴訟中呢,貌似沒找到相關規定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的規定,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我還會關注你的提問,謝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回規定審理簡單的答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簡單民事案件應具備如下特點:一是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二是政策、法律內規定明確,易于處容理;三是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不大,爭議容易解決。只有正確運用簡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當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第一類,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第二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第三類,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第四類,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第五類,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第六類,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第七類,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刑事訴訟的再審能用簡易程序嗎?
再審的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刑訴再審如果是適用一審和發回重審可以用簡易程序嗎?
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不可以的。刑訴法有規定的。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