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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吸毒的人,國家是怎么懲罰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2-05 13:01:12

對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人,依法可以給予什么處罰?

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可以強制戒毒。
吸毒犯法。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拘留,可罰款。
二次拘留的話可以強戒和勞教。

如果強迫他人吸毒,持有大量毒品則構成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拘留15日,根據《禁毒法》可以送強制界毒。通常是兩者都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拘留15日。
可以治安處罰或者強制戒毒

國家刑法對吸毒者是怎么規定的?

吸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吸毒人員犯什么罪,按什么罪處罰。單獨的吸食毒品行為不屬于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者強制措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還應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

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擴展資料:

2017年6月,咸陽市公安局發布《關于敦促吸毒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案爭取從寬處理的通告》,希望吸毒違法犯罪人員能主動到案 。

2017年6月26日是第30個“6.26”國際禁毒日,為了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寬嚴相濟政策,有效遏制毒品違法犯罪的滋生蔓延,依據《刑法》、《禁毒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咸陽市公安局發布通告。

1、凡吸毒人員在本通告期限內主動到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或所在社區接受詢問或登記,自愿參加社區戒毒的,一律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逾期拒不到案或者繼續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經查獲,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二、凡吸食、注射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搖頭丸、氯胺酮的(K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麻醉或精神藥品的人員,在本通告期限內,主動到案、回歸社會,自愿接受社區戒毒的,不再給予強制隔離戒毒;對有涉毒犯罪前科或二次吸毒的違法犯罪人員,則一律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對有毒品犯罪前科或因涉毒被公安機關處理的吸毒人員,如在本通告期限內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依法給予免除處罰;對有檢舉揭發,提供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確系有立功表現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吸毒人員親友、家屬應當積極規勸有吸毒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案,接受從寬處理。經親友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公安機關抓獲到案的,視為主動到案,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賓館、娛樂服務場所,出租屋的業主及從業人員對本場所內發現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既不制止又不報告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到案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資助、窩藏、包庇涉毒違法犯罪人員,或者為涉毒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毀滅證據等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同各類涉毒違法犯罪作斗爭,對檢舉揭發、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抓獲涉毒人員的有功人員,按規定予以獎勵,并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吸毒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吸毒人員犯什么罪,按什么罪處罰。單獨的吸食毒品行為不屬于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者強制措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還應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

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擴展資料:

對身心的危害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藥或減少用藥劑量后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于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并發癥,或由于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并癥,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艾滋病問題。此外,吸毒還會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吸毒

通常情況下,吸食毒品者手中必定或多或少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對于這些吸食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該如何確定其性質,理論界存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供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的,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國現行刑法對吸毒者沒有規定刑事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的,且持有數量不大,不構成犯罪;持有數量較大的,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即使是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也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因為毒品是一種危害嚴重的物品,國家必須嚴加管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  應該說,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立法隱患,因為我國刑法是在沒有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情況下設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是要以非法持有毒品為事實前提的(除非吸食者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毒品的人員),那么這是否意味著立法試圖通過設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將吸食行為納入犯罪圈呢?從立法來看,其存在可探討之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三條規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第八條又對吸毒規定了行政處罰:“吸毒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這一條款表明,單純的吸食毒品行為是不受刑法規制的。筆者認為,對為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行為的處理,應作全面的分析,不能簡單認為個人吸食毒品不危及他人健康便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上述第二種觀點較為可取,理由是:
  第一,刑法明文規定了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數量,才構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與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三條均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設計了量化標準,規定了構成犯罪的起點數額,這可以將為自己吸食、注射而少量持有毒品的行為排除在刑法規制之外。因此,其與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對吸毒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規定并不相矛盾,即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解決的是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問題,禁毒決定第八條解決的是非法持有毒品未達到較大數量而予以治安處罰的問題。
  第二,從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來看,其是一種補漏之罪,系模糊性犯罪構成。立法者主要是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為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犯罪有關的人,僅僅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而逃避處罰。如果行為人是為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的,不論其持有毒品多少,都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刑,這樣就會導致大量的毒品持有人以毒品僅是為自己吸食、注射為由而加以辯護。而由于毒品犯罪的隱秘性,司法機關又難以確切查證,這樣會大大有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價值。
  第三,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非法持有毒品行為的目的對其定罪量刑的影響主要有三種規定:(1)為了非法交易而持有毒品的才構成犯罪,而自存吸食、注射的不構成犯罪,如丹麥、哥斯達黎加、原南斯拉夫等國的法律屬于這一類型;(2)出于任何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法國、瑞典、斯里蘭卡等國家的法律屬于這一類型;(3)出于不同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均構成犯罪,但規定刑罰的嚴厲程度不同,如土耳其刑法典第404條規定:為個人消費非法持有毒品判處3至5年監禁,為交易非法持有毒品,判處5至24年監禁。從我國刑法來看,其所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對行為究竟出于何種目的未作限定,因此,除客觀上包含持有毒品行為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以及外表上與持有毒品罪相同的窩藏毒品罪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法定數量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這里還牽涉到一個問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那么,對吸毒人員多次少量個別購買毒品,隨買隨吸,同期持有量從未達到標準的,能否將每次購買的毒品量累計起來,以此衡量是否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筆者認為是不可以的。首先,雖然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累計起來也可能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但與一次就非法持有數量較大毒品相比,在社會的危害性程度上還是有差別的。如果對這種持有進行累計計算,就會導致打擊面的盲目擴大,從而使得那些吸食、注射毒品已有癮癖的人大都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理,這顯然與立法原意是不符的。其次,法律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與非法持有毒品的著重點不同。對前者著重點是犯罪行為本身,因而沒有規定構成犯罪的數量起點,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量累計起來反映出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對后者則著重的是毒品持有的狀態,并不是如何獲取該毒品,毒品持有量反映了持有毒品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的大小,因此,被行為人自己曾經多次吸食、注射了的毒品不應累計計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
  吸毒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中沒有針對吸毒行為的規定。但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七條,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進行了規定。
  例如: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鴉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販 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 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法律是如何打擊毒品犯罪的?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走私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走私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或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別論處。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外,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5)依照《刑法》第35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按《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販賣毒品罪處罰外,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48條之規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49條規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從重處罰;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同一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予以罰款。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犯買賣制毒物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同一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予以罰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條之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根據《刑法》第353條第2、3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有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容留行為,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
  (3)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藥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有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正遭受著毒品的嚴重侵蝕,禁毒形勢十分嚴峻:全國累計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為114.04萬人,現有吸毒人員為79.1萬,涉毒地區已發展到全國2000多個縣(市、區),占全國總縣數的3/4以上,我國已由毒品過境國轉變為毒品過境與毒品消費并存的毒品受害國。

  首部《禁毒法》年內有望通過

  針對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國家禁毒委員會決定自今年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戰爭。但法學專家們指出,在積極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的同時,禁毒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首都師范大學法學副教授房慧敏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雖然我國從1990年就陸續頒布了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但現在依舊缺乏一部統一、完備的關于禁毒工作的專門法律。中國現行《刑法》關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著彈性較大、缺乏量化規定等問題,而地方條例對打擊串聯式的毒品犯罪也有局限性。迄今,中國沒有一部法律對自愿戒毒的性質、方式、法律行為等作出明確規定。她特別指出,《立法法》出臺后,各法律法規還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觸,不利于禁毒行動的開展。因此,出臺一部全國性的《禁毒法》十分必要。

  據悉,《禁毒法》草案正在進行緊張地完善。5月,國家禁毒委員會公開表示將推動《禁毒法》年內頒布實施,并通過立法把禁毒明確為基本國策。

  這部法律起草過程中,對吸毒的合理定性問題成了專家們爭論的焦點。“吸毒行為應不應該被定為犯罪”,這個話題引起了廣泛爭議。

  吸毒沒被定罪,會導致執法困難?

  北京市公安機關的一名緝毒警官告訴記者,一般認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種植、加工制作、運輸走私、窩藏攜帶、吸食注射等諸多環節,由于我國《刑法》沒有將吸毒規定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員游離在刑罰的邊緣而無須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許多在一線參加戒毒工作的人員指出,許多吸毒者靠以販養吸、以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販毒分子,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

  一些法學專家還表示,我國《刑法》歷來主張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如果不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吸毒行為定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規范的內部協調統一,會造成打擊不力,更無法阻止更多的人吸食毒品。

  而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則在接受采訪中明確告訴本網記者,我國法律對吸毒者的處罰已經適當,沒有必要加強。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個人消費行為,單純的吸毒行為僅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并沒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會。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吸毒、販毒和制毒的規定很明確,不應該會導致執法困難。”曲新久說。

  吸毒被定罪,能切斷毒品供應鏈?

  接受采訪時,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告訴記者,吸毒、販毒、制毒是一個整體的鏈條,從宏觀上講,將吸毒定為犯罪有利于縮小毒品的需求市場,從根源上切斷毒品的供應鏈。

  “采取法律手段嚴厲懲罰吸毒者,對沒有嘗試過毒品的人也會起到震懾作用,可減少毒品的市場。”夏學鑾強調,在用重典治毒的同時,還要給予吸毒者和容易嘗試毒品的高危人群以人文關懷,將他們的注意力從毒品轉移到正常的事務上來。

  曲新久則表示,將吸毒規定為犯罪行為沒有震懾力,吸毒者不會因為吸毒是犯罪行為而停止吸毒。他說,即便將吸毒行為定為犯罪,正常情況下,判處的刑期最多二三年,“這樣的法律處罰結果對于吸毒成癮的人來說,其震懾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將吸毒定為犯罪,不利于吸毒者到醫院或者是戒毒所治療,因為沒有人敢承認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還認為,將吸毒定為犯罪,作一些不可能太重的刑事處罰,根本不可能遏制毒品犯罪發生乃至增多情況的出現,根本無法切斷毒品犯罪鏈條,“因為毒品犯罪的出現是由于非法暴利的刺激,這個根子除不掉,毒品問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消除”。相反,只有通過人性關懷的措施,減少吸毒者,減少社會對毒品的總體需求,才有可能減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醫院,本網記者見到了長年和戒毒者一起生活的向日葵社區醫生王志強。他十分贊同曲新久教授的觀點,“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療和關愛,而不是懲罰”。

  王志強說,吸毒者對毒品的依賴已經被列為精神病范疇,毒癮也被定義為一種慢性腦病,不是靠懲罰能夠威懾和控制的。吸毒者都希望戒毒,但是戒毒卻不容易。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治療。只有當他們為了吸毒侵犯到他人或者社會的利益而且侵犯到一定程度時才可以依法處罰。

  吸毒行為最后的定性如何,也許只有等到《禁毒法》最后頒布才能知曉。

對于強迫他人吸毒的人有什么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是違反刑法的嚴重違法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強迫未成年人吸毒,則會加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癮君子”為搶劫錢財強迫他人吸毒被數罪并罰

罪大惡極的“癮君子”為搶劫財物強迫他人吸食毒品,最終面臨近七年的牢獄之災。近日,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犯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因辦理貸款的事情找到被害人金某,然后開車把被害人金某帶到被告人胡某位于新建區鐵河鄉的家中,讓被害人金某幫忙辦理貸款。

次日,因被害人金某沒有幫被告人胡某貸到款,被告人胡某就以此為由要求被害人金某出6000元錢作為補償,并且在這期間被告人胡某還逼迫被害人金某吸食毒品。在被告人胡某的毆打、暴力威脅下,被害人金某四處聯系朋友借錢,并被迫將手機支付寶、微信上已有的錢轉給被告人胡某。

11月30日,被害人金某通過其朋友借到6000元錢,在當場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被告人胡某后,被告人胡某還想要錢遂繼續扣押被害人金某,并用砍刀拍打被害人金某進行威脅,被害人金某出于恐懼又要其父親微信轉錢,再由其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人胡某,直到當日被公安機關解救。

經調取被害人金某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在被害人金某被扣押的三天中,除去6000元錢外被害人金某還多次被迫零星轉給被告人胡某、萬某共計1120元人民幣。經甲基安非他明檢測,被害人金某的檢測結果呈陽性。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搶劫財物價值人民幣7120元,并以暴力、脅迫的方式,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搶劫罪、強迫他人吸毒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認罪態度較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江西政府網-“癮君子”為搶劫錢財強迫他人吸毒被數罪并罰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內

引誘、教唆容、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被強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擴展資料:

強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迫他人吸毒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容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情:

2014年10月9日18時許,被告人張衛東因債務糾紛將受害人劉某脅迫至其家中,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而后強迫劉某吸食毒品。被告人張衛東又駕車將劉某帶至劉某的家中進行控制,期間張衛東間斷地用電警棍對劉某進行電擊和毆打,并強迫其吸食毒品。

裁判: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衛東強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張衛東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故以強迫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張衛東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強迫吸毒人員吸毒仍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對于吸毒的人,國家是怎么懲罰的?

吸毒者是社會中的一類特殊群體,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從醫學內的角度看,吸毒者也是病人容。因此,吸毒者具有雙重性質的身份。要正確地對待吸毒者,既不要把吸毒者看作是犯罪分子,不要歧視他們,又要區別于一般的病人,要嚴格管理,依法科學戒毒。國家的做法是收容強行戒毒,也就是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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