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有:
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的客觀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
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聯系。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運用證據的主體、證據來源、證據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具體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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