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分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退休判刑后的待遇法律并無規定,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和監察部的一個通知中進行了規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后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實踐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服刑完畢予以恢復。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酌,服刑期間還應發養老金及享受相關政策的規定,理由是:1、養老保險金屬于財產所有權范疇,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2、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3、我國刑罰體系中也沒有因犯罪而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二、對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發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筆者贊同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于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后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擴展資料: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對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判緩刑可以有退休金。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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