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結果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這算什么結果
二審法院給出的上述結果的意思是:不認可一審判決,因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二審適用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法院給出的上述結果的意思是:不認可一審判決,因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上述處理結果屬于二審法院處理案件的形式之一】
在二審法院接到當事人上訴書后,會依據當事人的訴求對一審案件進行審核。
(1)如果審核后認為一審判決無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得當,會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如二審法院經審核,發現一審判決有誤,會根據發生錯誤的類型,以判決或裁定的形式要求一審法院撤銷原判、重新審理,等等。
二【《民訴法》規定二審法院處理上訴問題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哥哥因敲詐勒索一審判六年 上述中院 以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在沒有新證據又判六年 問合法嗎?
一審有權維護自己的判決。但經二審審理上訴的案件,既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審判結果如不滿意仍然可以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說上訴案件判決后的刑期不得多于一審判決的刑期。這樣以來,一審判六年,二審認定證據不足,那么再次上訴后判決的刑期只能少于六年。應該再次上訴。
不合法,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加刑
合法,發回重審只不過是走過程
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請問一審會改判嗎
發回重審只是一種審理方式,具體結果無法判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