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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16 16:44:32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如何啟動刑事案件再審程序

刑事再審程序具有以下條件,其一、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及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其二、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其三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中國最高法院網-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所謂再審程序,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的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說,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都可提出申訴。
但是,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且申訴的提出并不意味著立即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等。也就是說,上述司法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后,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
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申訴被駁回以后,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等申訴。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什么是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再審程序具有以下條件,其一、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及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其二、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其三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程序是監督程序,也就是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為確有錯誤,進行審理程序。一般由做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上級法院,或同級檢查機關等提出。也有當事人或近親屬申請再審的,但當事人或近親屬申請再審,是否再審需要審查。

經過再審程序審理完的刑事案件,是否還能申請再審?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符合再審的情形,即使是已經經過再審程序,也可以再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會不會再審不是 原告或被告能夠自己申請的。

這是一個審判的流程。

公安局(偵查)-----檢察院(審理)------法院(審判)

公安局偵查完畢把材料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可以說證據不充分,案卷發回公安局安要求補充偵查,補充證據。 檢察院把審理完的資料教到法院, 法院可以認為審理不充分,證據不足發回檢察院再審。

以前也有過這種情況,公安局被下了死命令,限期破案,必破之案, 那些公(ren)安(zha) 就輕易抓人 刑訊逼供 造成冤假錯案。 有的被檢察院和法院打回 但有的....

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

2015年12月因挪用公款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對犯罪的主體身份一直認為有問題,想申請再審,請問有無權限,什么時候可以提出再審,是2017年12月以后(執行完畢)還是2017年12月之前。謝謝。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是: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公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六個月,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又對上述法條做了細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2月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中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為了深化刑事庭審方式的改革,進一步提高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效率,確保審判質量,規范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百度百科

如果是當事人自己申請再審的案件,首先要由法院立案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再審,審查的期限是三個月,至遲不超過六人月;當法院決定再審后,應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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