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會產生哪些費用,這些費用由誰承擔,原告還是被告?
你是問打官司的費用被告多于原告嗎?回答不一定。
原告要先支付法院訴訟費,判決之后,一般是誰敗訴誰支付;
打官司請律師的費用不論原告和被告都要自行支付。比如原告不請律師,你請律師那么你的費用肯定高。
如果是民事案件,會產生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律師費都是誰請的律師誰付費.法院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原則上是誰敗訴誰承擔.祝你們好運
在上法院打官司時為什么要原告出錢
這是法律規定的,因為訴訟是原告提起的,所以原告要預交訴訟費,如果原告敗訴,費用自行承擔,原告勝訴,被告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
你好,一,民事主體有訴權,但是不能濫訴。二,一般是預交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應該誰承擔 是原告還是被告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因是被告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所以原回告認為訴訟答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可以寫在起訴書里,最后由誰承擔要看法院判決結果。
【特殊情況】
1 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
2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3 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4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第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
a 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b 上訴后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
c 二審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后,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
d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
(5)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并依法進行改判的,對訴訟費用一并改判。
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在案件審結后,按實際費用確定由何方當事人負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這只是原則規定,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費用承擔問題并作出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負擔訴訟費費的規則主要有:
(1)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分擔,如果是共同訴訟人敗訴,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并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敗訴的行政機關負擔。
(2)雙方當事人分擔。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雙方責任大小分擔。
(3)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人負擔。
(4)駁回上訴的由上訴人負擔上訴訟案件受理費,雙方都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5)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規定,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受理費,減半收取。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碑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提,減半收取。
(6)申請執行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7)申請訴訟保全的申請費由敗訴人負擔。
(8)由當事人的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行為人自己負擔。
在民事(這里包括經濟、海事案件)和行政訴訟當中,訴訟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為參與民事訴訟需要交納和承擔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在不區分收費主體的情況下可以分為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申請執行費也列在第一章的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之內。作者認為,申請執行費具有與該章其它訴訟收費相對獨立的特征,因而將其單獨列出論述。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上述三種費用的交納方式是:訴訟費在立案時由原告預先交納;申請執行費在原告申請執行時預先交納;律師費用由委托人交納。三種費用的承擔(或負擔)方式分別是: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或被申請人)承擔;律師費仍由委托人承擔。
律師費不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必須交納的費用。作者在本文中附帶提出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的目的,是想討論法官在案件判決中駁回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訴訟請求是否正確這一問題。
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公平保護(不僅僅是保護),有時甚至關系到訴訟當事人對訴權及申請執行權的行使。以下將分別論述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問題,不涉及這些費用的數額。
一、訴訟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并不表明訴訟費最終要由原告承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之所以由原告預交是因為在案件判決以前,人民法院還無法確定敗訴方是誰,也無法確定責任該由誰承擔。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部分都有一項關于訴訟費承擔的內容。顯而易見,這種規定是科學的合理的。
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比較該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之規定。作者認為,《辦法》的規定毫無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認為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責任。從本質上說,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擔預交訴訟費的義務不合情理。但是,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實屬無奈。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以前,難以確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誰,也不能確定敗訴方和責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以前無法確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所以才規定訴訟費由原告預交。然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以后,申請執行費用的承擔者此時已經確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在此情況下,《辦法》仍然規定由申請執行人預交申請執行費,這種做法的實質究竟是保護申請執行人還是被申請人?特別在目前“執行難”成為突出社會問題的情況下?
三、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
作者在此提出這一問題,是因為這種費用與律師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有關。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打官司時,經常問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對方敗訴了,讓對方拿律師費是否可以。本人認為可以但會明確告訴委托人,盡管應該但法院很少這樣判。在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法官在判決原告勝訴時卻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這樣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作者認為法官的這種判決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
因為,民事案件的訴訟是由敗訴方“引起”的,盡管不一定是由敗訴方“提起”的。如果敗訴方能夠和勝訴方不通過訴訟而解決糾紛,雙方的訴訟完全可以避免,訴訟費和律師費都可以避免。正是因為敗訴方的原因致使訴訟發生,從而引起這些對雙方來說不必要的費用的發生。一般情況下,訴訟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師費的發生。因為,當事人可能親自參與訴訟而不需要委托律師。但是,在此情況下,該當事人必然直接參與訴訟,查閱法律法規、起草訴狀、立案、交納訴訟費用、參與庭審等一系列與訴訟有關的活動。
當事人參與這些活動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種勞務上的付出,毫無疑問應當屬于該當事人的直接損失。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是否委托律師,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都要有損失。當事人在委托律師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這種參與訴訟的活動由律師代為行使,當事人雖然可以省卻自身的勞務付出,但他必須為律師的代理訴訟付出報酬。這種報酬即律師費只要不超過國家有關律師費的收費標準,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理所當然地應當作為委托方的直接損失而由過錯方賠償。因而法官對這種損失不予支持是錯誤的,沒有完全保護勝訴一方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三種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的預交與承擔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無論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來看還是在司法實踐中,《辦法》關于申請執行費預交的規定和法官駁回當事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判決都沒有正確、充分地保護訴訟當事人非責任方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非責任方合法權益這種消極的、不充分的保護從現實角度講則支持了應該承擔責任的敗訴方。這與法律的正義性格格不入
目前,執行難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再加上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費的規定和對律師費承擔的判決不合情理,嚴重影響了公民對訴權和申請執行權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訴訟費、律師費和申請執行費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張法律白條。在此情況下,對于一些標的較小的爭議,當事人的選擇很可能是放棄;對于一些標的較大的爭議,當事人也是以一種無可奈何的態度提起訴訟的
作者為此建議,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關申請人預交申請執行費的規定,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客觀地支持當事人關于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請求。從而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地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這樣才是妥當的。
開庭費是原告出?還是被告出?
我表妹跟他老公合不來,現在要離婚,法院就要開庭了,我是想問開庭費是原告出?還是被告出?請大家幫幫忙!!訴訟費原則上是由原告墊付的。包括被告的訴訟費。最后由敗訴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付,由敗訴方承擔!
去法院打官司的的費用是怎么個出法? 是開庭多少次都是敗放出?還是 被告出?還是原告被告平攤著出?
去法院打官司的的費用是怎么個出法? 是開庭多少次都是敗放出?還是 被告出?還是原告被告平攤著出?我是原告方 我們要讓對方賠的錢是40w 估計法院判決下來也就大概是個40w 被告就說沒錢(傻子才說有錢)只賠20w 被告肇事者在看守所住著呢 刑事認定下來也就住個2年 現在已經住了半年多了。 開庭也一直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被告不跟我們私下和解,拽的一b。 對方態度很不以為然 ,兒子在號子里住著的 家里人依然很淡定。 官司我們鐵定是贏得 我就想了解一下 開庭的費用是怎么個出法? 原告被告平攤?還是被告出 還是敗方 出? 要是敗方出或者 被告方出 我們就多開幾次庭。 麻痹對方太不象話。關于訴訟費的繳納,是有法律依據的。這要根據案件的不同而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規定,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規定,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規定,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規定,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規定,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規定,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敗訴方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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