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是什么關系?
上下級關系,更表示權力大小關系,中級人民法院一般是指市一級的,而高級人民法院是省一級的
你想問理論上的還是實際上的
理論上來說上下級法院不存在管轄與被管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即是說各級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啦
但實際上,你明白的
一般來說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內務委員會任免;最高容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上下級的業務指導關系~
上下級管轄關系。
上下級關系。
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有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
有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但他們兩者有什么不同呢?為什么要區分中級和高級呢?為什么沒有低級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其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賠償而進行的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是貫徹訴訟經濟原則,避免人民法院、當事人、證人等重復勞動,也是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最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所進行的一次調查卻表明當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與我們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1)的初衷還有一定差距,也還有許多待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的地方。
一、存在問題
此次調查,調閱了該院2001年1--9月份審結的44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卷宗,并就有關問題與刑庭、民庭進行了座談。應該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總體是好的。但也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程序把握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亦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對照上述規定,當前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在立案環節上隨意性較大。這在公訴案件中反映明顯。檢察機關就刑事部分起訴到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只就刑事部分審查后立刑事案件號,至于是否有附帶事民事訴訟,立案庭在案號上是沒有區別的。如果當事人在立案環節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審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立案庭就更不能掌握了。查此類案件準確的收結案情況只能問具體的承辦人或者查結案登記表,這就形成了一些附帶民事訴訟只有結案,沒有立案(或者說立案程序不完備)的現象。
二是在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被忽視。通常,附帶民事訴訟的庭審是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后,合議庭方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如果說為了保證刑事部分審理的連續性和完整性,這種安排亦無可厚非。但在審判實踐中至少說在庭審筆錄反映出來卻是,民事部分應有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的程序被簡化甚至被省略,成為名副其實的“附帶”,筆錄也只有了了幾筆。
三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質證、認證也不夠規范。應該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于自己的賠償請求都提供了一定的證據,他們也希望在庭審中充分地展示自己的證據(實踐中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依職權調查是比較少的),但這種展示受到法官對于庭審時間的限制,而只能是概括性的,顯然也就無法要求充分地質證。特別是圍繞異議的再舉證、再質證更少,通常是留待庭后法官的裁斷。如在一故意傷害案中,二審發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醫療費和交通費票據存在虛假,在沒有要求當事人就證據的真實性作出說明或提供證據,或者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情況下,承辦人即向合議庭提出改判的意見,合議庭評議結論也只是“刑事上維持,民事上可改判”。如何改?依據何在?那就由承辦人自己決定了。
中國法院分來為最高法院,高級法源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縣級市設基層法院,地級市設基層,省設高級,全國一個最高院。
省級是高院、市級是中院、區縣級是普院.這是按不同登記劃分的,他們的權限和對案件的處理范圍也各有不同!
權威上的區別
低級也就是基層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有什么區別?
高級人民法院是省級,中級人民法院是市級.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法庭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內高人容民法院 。此外還有 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有什么區別
中級法院(市法院)
高級法院(省法院)
高院有行政職能,
對百姓來說,案件的大小和訴訟的金額大小區分受案級別
高級法院一個省只有一個,中級法院省里面的每個市都有一個
請問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有什么區別啊?都是什么時候去中級法院,什么時候去高級法院啊?
它們是上下級抄法院關系,是指導關系,而非像檢察院那樣的領導關系。從三大訴訟程序法可以知,1.對于一些重大,復雜或者有涉外的情況,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審理參考訴訟法的規定),一般都是基層法院審理多。(我國法院分四級)
2.對于上訴的會有上一級法院管轄。
3.再審有可能也是上一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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