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批鋪后辦案單位為啥要以前案件的刑拘釋放手續?
要進一步判斷你是不是屬于累犯。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八章,立案、破案、銷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疑難、復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圍的測定;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百五十三條,本規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百五十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適用本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制定的在自行偵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進行初查,確認有犯罪事實后再立案的一種案制度。初查,過去也稱預查,是近十幾年檢察立案的必經程序。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管轄分工或舉報材料的某些內容(如案發單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關單位了解情況。但這類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討論的初查制度問題無關檢察機關是于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初查活動的。產生這一活動背景,主要是基于對刑事立案的誤解和對客觀環境變化的不適應。首先,檢察機關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客觀條件導致了檢察機關對立案標準的誤解。70年代末,我國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要求對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主觀標準”立案時檢察機關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主觀”上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即應當立案。至于客觀上是否發生了犯罪,是誰犯罪,應當通過偵查解決[注1]。我國檢察機關在80年代初開始直接受理偵查經濟罪案時,立案材料通常是由發案單位通過調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進入預審。接受舉報時已具備相當的犯罪證據,是這一時期經濟罪案立案工作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逐漸使檢察機關對立法原義產生了誤解認為只有客觀上實際存在犯罪事實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檢察機關受理經濟罪案的線索來源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在案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線索來源的首位,由于在案中即可查明線索,確認犯罪,更加強化的對立案必需客觀存在犯罪事實的觀念;二是,線索不清的舉報、匿名舉報也開始增多,根據這類線索進行立案,顯然是缺少了以往發案單位在移交線索前的查證過程。檢察機關為了解決立案后的“撤案”問題,提出了“提高立案質量,把好立案關”的口號,一定要確認有犯罪事實存在才能立案。對舉報、檢舉和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問題進行立案前的調查初查,待查明有犯罪事實后才能研究立案。其次,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的特點導致了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對象的誤解。刑事立案,是指將犯罪或者可能為犯罪的事件列為刑事訴訟內容的訴訟
警隊立案辦案的流程應該是先立案再偵查,然后再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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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立案辦案需要遵循一系列規章制度及流程,這樣才能確保辦案過程當中的合法性。刑警隊的日常工作往往涉及的是刑事案件,關乎人命,因此不能有半點馬虎。那么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為您解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一百八十二條
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綜上所述,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中明確了從開始立案到辦案過程當中,刑警需要遵守的相關流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不屬于管轄范圍之內,也會出具相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只有按照相關的立案辦案流程,才能保證整個辦案過程的公正、公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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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再偵查抄的。
法院只有襲在案件偵查終結后,才會進行審理;而如果法院已經判刑的,公安機關就不會再進行偵查。
但是,如果是因證據不跟著則被法院判無罪,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繼續偵查,如果又另外取得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仍然可以判處刑罰。
罪犯上網追逃被抓后由抓獲的公安機關送到該案件的辦案單位的途中,這一段路程是否屬于是否屬于押解途中?
屬于,但一般都是由辦案單位安排接收,而不是抓獲單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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