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有精神損失費嗎?
被告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該判幾年,賠償里有家屬精神損失費嗎?刑事附帶民事沒有精神損失費,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沒有精神損失費。
最高法院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能立法者是這樣思維的:
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的危害,屬于公法范疇,具體的個人不可因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其實,這樣理解還是很牽強的
刑事案件中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嗎?
刑事案件有哪些種類?1、目前,我國刑事案件中還不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2、我國刑事案件有十種: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財產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貪污賄賂罪
瀆職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很明確對你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損失費的。你即使提出精神賠償,審判長也不會支持。但你可以提出誤工費、傷殘費、醫療費、營養費等。。。
只要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都是屬于犯罪,屬刑事案件。常見的有附帶民事的有: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
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精神賠償嗎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賠償,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批復進一步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求無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里明確界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因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在立法層面排斥了對精神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可能。對于物質損失如何定義,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包括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在理解“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時,應當把握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的有機必然聯系,如因傷造成的誤工損失就應屬于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對無法認定、或然率較大的損失,則不能定義為“必然遭受的損失”。認為物質損失包含精神損失的學術觀點,目前無法律依據。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精神受到損害后,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財產責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批復進一步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求無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附帶民事程序中是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必須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夠得到支持。
不可以,法院是不支持。但是如果調解的話是可以的
不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另行起訴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
1、只要侵權人構成犯罪,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民事訴訟,受害人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使要求,法院也不會判決支持的。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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