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也稱為暫抄緩執行襲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有些人的緩刑期間比較長,自己長期在一個環境中悶得慌,就想要趁著假期跟親朋好友出省去旅游。但自己還在緩刑期里,有很多事情都不能做。那么,緩刑期間旅游幾天可以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因此,如果能得到批準,緩刑期間也可以出去旅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內認已構成犯罪、應容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判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出國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準。緩刑期間原則上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地方,如果要出去,首先向監管矯正機構,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提出申請,由司法所上報司法局,司法局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 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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