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審過什么案件,各舉一例
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一般分為三種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規范。四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也不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縣區市有)、中級人民法院(較大的市有)、高級人民法院(省內有)審過的案子很多很多,我容參加的就有不少。案例在網上搜一般能搜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子較少,著名的公審案子是“四人幫”案,主審法官是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網上應該也能搜到。供參考。
這個問題回答起來很麻煩。我國有三大訴訟法,每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都要做規定。建議你去參考各大訴訟法的“管轄”章節
法邏題目:“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鄉鎮法庭”?
“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鄉鎮法庭”是犯了什么劃分標準的錯誤鄉鎮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不能單獨作出分類,也其余法院也不是并列關系。
鄉鎮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法院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區別和管系是什么
高級法院是中級來法院自的上一級法院,一個省只有一個省高級法院,而中級法院是這個省有多少個市就有多少個中級法院。而且省高院同時負責市中院上報的死刑案件的復核,從受案范圍來看市中院負責本市內重大影響的案件一審和下屬基層法院上訴的二審,而省高院負責全省重大影響案件的一審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
誰能詳細解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自分別管轄的案件種類?
你好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內有規定容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章 管 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回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答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均為業務指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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