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身份證件,其次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原件,如果是案件當事人并且有代理律師,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說話,說話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說,以免越說越錯。如果是沒有委托代理律師,建議在法庭上的時候跟著法官節奏,把自己的訴求表達清楚,不要被對方誤導。
2,出庭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錄音,錄像,攝影,錄音。
(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得發言,提問。
(4)不得鼓掌,噪音,噪音或其他活動實施干預司法的行為。
(5)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你必須關閉您的手機,傳呼機等通訊設備的報警聲。
紀律違反法院,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根據上市規則第“中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01,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或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負責。
擴展資料:
1,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2,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
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身份證件,其次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原件。如果是案件當版事人并且有代理律權師,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說話,說話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說,以免越說越錯。如果是沒有委托代理律師,建議在法庭上的時候跟著法官節奏,把自己的訴求表達清楚,不要被對方誤導。
民事案件開庭流程:
宣布法官到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
宣布開庭。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原告宣讀起訴狀。
被告答辯。
雙方舉證、質證。
雙方互相辯論。
最后陳述意見。
法官宣布休庭(當庭宣判或者擇日宣判)。
拓展資料: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參考資料:開庭注意事項
案件庭審時的注意事項
除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外,原則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凡年滿十八周歲的我國公民憑有效身份證,可以旁聽我院公開審理的案件。無論您是訴訟參與人,還是旁聽群眾,一旦進入我院法庭,就應當遵守以下法庭紀律:
1、 進入法庭須接受安全檢查,禁止攜帶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禁止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品。
2、 法庭內要保持肅靜,不得喧嘩,不得吸煙、隨地吐痰、亂扔瓜皮紙屑。
3、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4、 未經法庭允許,不得發言或提問。
5、 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關閉。
6、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審判人員、司法警察有權責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罰款、拘留。
7、 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具體步驟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法庭審理案件簡介——百度百科
法院傳票是在受理原告起訴之后送達的,作為原告,起訴前已經提交了起訴狀、訴訟證據已經當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收到傳票之后,是不需要在準備這些材料的,只需要準備應訴的相關材料,也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擴展資料
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除告知書通知的外,基本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開庭傳票。
3.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系方式
4.如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者進行鑒定,應當提起準備好申請資料。5.開庭筆錄紙筆。
擴展資料:
1、公告送達是送達傳票的一種方式。
對于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領取傳票,采用公告送達。采用了公告送達就不會出現 “未經傳票傳喚”的情況。 我也理解了你的意思,你意思是說既然公告送達等于就是送達了傳票,怎么會出現“未經傳票傳喚”呢? 其實是你沒有理解民訴第179條。它說的是可以被發回重審的情形。
2、舉個例來說明,我們法院有一起案子,現在需要向當事人送達傳票,但是由于找不到當事人,所以就沒有送達,而且我們也沒有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3、這時我們就構成了民訴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情形,屬于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了。這時如果當事人將此案上訴或者申訴到高法,我們就會因為違反民訴第179條而構成違反法定程序,是要被發回重審的。
4、 民訴第179條本身就規定了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是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所以,就不存在公告送達后還出現未經傳票傳喚的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公告送達
被告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同時會附帶告知書的,告知書中會告知你相關事項,按其告知準備應訴。
除告知書通知的外,基本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開庭傳票。
3.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系方式。
4.如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者進行鑒定,應當提起準備好申請資料。
5.開庭筆錄紙筆。
擴展資料:
法院傳票相關規范: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參考資料:法院傳票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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