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正式逮捕到法院宣判需要多長時間?判刑幾年?能被判緩刑嗎
因為兩家燒烤店之間引起,當事弟弟在一家朋友燒烤店工作被另外一家員工上來打傷,當事人朋友給他打電話叫了人,進行了回擊,有朋友沖動拿了刀,沒砍人,但是對方有兩個輕微傷。結果,他弟弟被刑事拘留一個月取保候審,當事人跟他朋友被逮捕。
證據補充:
進行了賠償,獲得了對方諒解書。你好,自逮捕到法院判決有一段時間呢,現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檢察院都沒到。具體的量刑要看具體的案情了。
從拿到逮捕書到法院判刑,需要多長時間?
抓獲后刑拘期1個月,提請逮捕一個星期,批捕后兩個月,然后審查起訴一個半月,到法院開庭一個半多。
以上都是正常的期限,特殊情況下,逮捕期可以延長,審查起訴中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可以向經辦警官詢問現在案件進展。
從抓起來那天起到法院判需要多長時間
一、偵查階段,刑拘之后37天批捕,逮捕之后最多羈押7個月:
1、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就要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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