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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屬于哪種民事糾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2-13 04:04:06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民事侵權賠償標準一樣嗎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民事侵權賠償標準一樣嗎。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民事侵權內賠償標是一樣的容。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樣的。交通事故賠償是民事侵權賠償的一種。《侵權責任法》第回六章專門規定:機動車答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導致非機動車一方死亡一人。賠償金有明文規定,但是賠償責任如何劃分?是按照責任認定書劃分,還是有機動車駕駛員全額承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
樓上首先有個誤區,就是不存在由司機全部承擔的法律
事故處理的賠償是根據責任內分攤,但事故處容理的時候在交強險的保險范圍呢全由交強險承擔,但一般是當事駕駛員先賠付然后憑交警隊的結案手續去保險公司索賠.到法院起訴的除外.
為什么說是誤區,因為交強險有規定在醫療費最高1萬財產損失最高2000,其余的誤工護理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補助等等最高11萬.只要不超過這些限額在你有責任的情況下必須全額承擔,一般的小事故不會超過這些,所以就理解成了全賠.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才按責承擔,總的來說所有的事故全部是按責承擔,只是機動車和機動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的比例不同,所謂的3/7開 2/8開 或者4/6開這些各地的標準不一樣.
一般賠償的時候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存在保險的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在保險額度內減少機動車的損失。
如果你的車子有保險的話,可以去找保險公司一起賠償
自己肯定內是要賠償,看一容下是哪一方的過錯比較多,
只是多少賠的問題
因為不管是誰的錯,機動車司機及保險公司都要賠償,因為這可以試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分幾種

  1、公安機關的調解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的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問題是,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法院對案件性質如何確定。筆者認為,在起訴前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并無法律約束力,其對另一方當事人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從民法學理論觀點講,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是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就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調解而言,雖然協議是中間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支持達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的一致認可,因而協議的形成并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對調解協議,雖然行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提出翻悔一方應提供證據,除非其能夠證明調解協議非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顯示公平,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經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外,法院應確認原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

駕駛電動車在行駛中,因對面大車的強光照射,導致輕微的刮倒路邊的行人(老人),后及時的報警送至醫院治療。在醫生的一系列診斷和各項全身檢查中均說明,老人沒事,只有輕微的軟組織創傷而且老人自身有腰間盤突出。醫院方面建議可以出院,在家休養。但是老人方卻檢查在醫院住院了15日。出院的證明中同樣入院的結論。現在老人方要求了一系列的無理賠償,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精神損失費,住院費,伙食費,醫藥費等等,計一萬三。因為本來只是小的問題,現在老人方卻把治療老人本來的病癥的費用全部要無理的由我方支付。想請專業人士幫忙指點下。
交通事來故一般會產生人身損害賠償源和財產損害賠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公安交管部門下達事故認定書,根據事故認定書主張相關賠償。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內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容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祝福!
一般只需要支付必要的費用即可,與治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傷害可以拒絕支付.
一般先有交警現場抄勘驗、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不要怕,等法院判完在說,不好在上訴.法院也不會亂判。

交通事故法院處理賠錢又緩刑是屬于哪種性質,是屬于賠償糾紛還是肇事犯罪

緩刑是刑事案件中具體刑罰的一種,這顯然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


如無疑問,請好評。

屬于刑事犯罪附帶民事賠償,要不然不會處以緩刑。
是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
犯罪
你好 屬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詳細可來電咨詢 劉律師
屬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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