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被采取拘留、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偵查期間(尚未判決)的羈押場所;監獄是罪犯被判處徒刑后的服刑場所。此外,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和監獄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如下:
1、 職能職責的不同,看守所多關押未定下罪名的嫌疑人,而監獄則關押一些已經坐實罪名并被判處刑期的犯人,只有刑滿時才可以釋放。
2 、關押犯人性質的不同,看守所在押人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監獄內在押人員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 管理方式的不同,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
②《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現行《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
①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②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根據我國現行《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
①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②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和監獄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如下:
1、 職能職責的不同,看守所多關押未定下罪名的嫌疑人,而監獄則關押一些已經坐實罪名并被判處刑期的犯人,只有刑滿時才可以釋放。
2 、關押犯人性質的不同,看守所在押人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監獄內在押人員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 管理方式的不同,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
②《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監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看守所
拘留所,看守所,監獄生活三者的區別如下
1、功能和性質不同,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2、關押時間不同,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看守所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監獄是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最高行政主管不同,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監獄的最高行政主管是司法部
4、作用不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擴展資料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拘留所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看守所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監獄
很多非專業人士或相關人員,經常會將三者搞混,認為三者是屬于同一單位。最后在此提醒,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還望大家做一個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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