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不服裁定的上訴是指什么?
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回刑事判決或裁答定,依法請求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刑事裁決,依法提起上訴的權利。
你的意思是哪些裁定可以上訴?裁定一般不可以上訴,但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破產申請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可以上訴
可以上訴的刑事裁定有哪些
可以上訴的裁定為: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根據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
何種刑事訴訟的裁定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的裁定可以上訴:
一、 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回第一審的判答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三、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四、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五、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六、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七、法院依據刑訴法作出的判決、裁定一般來說都可以抗訴或上訴。一經抗訴、上訴,判決或裁定就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回時候,應當向上答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院依據刑訴法作出的判決、裁定一般來說都可以抗訴或上訴。一經抗訴、上訴,判決或裁定就不發生效力。
對自訴的不受理和駁回起訴。
哪四個裁定可以上訴
可以上訴的四個裁定: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3、駁回起訴的裁定;
4、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拓展資料
一、裁定
法院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事體問題作出的決定。
1、程序問題
如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法院以公訴案件個人沒有起訴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裁定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或者審判程序不合法,裁定發回重審。對已經判處死刑的被告人裁定核準死刑。
部分實體問題,是指訴訟中不涉及是否有罪和如何處罰的問題。如:裁定查封財產、裁定扣押存款。
2、裁定的效力僅限于司法機關。
二、可以上訴的刑事裁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2、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院依據刑訴法作出的裁定一般來說都可以抗訴或上訴。一經抗訴、上訴,裁定就不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虎林市人民法院網 哪些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呢?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范圍】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內;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是三個裁定:(容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異議,駁回破產申請
《民事訴訟法》抄規定有四個裁定可以上訴: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民訴意見》第二百五十二條: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
法律快車法律咨詢
刑事訴訟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的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有:
1、被告人,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回親屬答也可以被告人的名義提起上訴。
2、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如果自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則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自訴人的名義提起上訴。
3、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就所附帶的民事部分的一審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1,被復告人,自訴人,附帶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上訴權,但他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抗訴決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待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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