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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2-29 06:50:33

打官司,證人不上庭做證怎么辦?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前提,是證人愿意作證,可以適當補償些費用,否則證人出具的證言不具有證明效力。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回實性無法答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八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

是房產買賣糾紛問題。我要傳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原告騙人。一審時因沒有將證人列為第三方,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二審時被告為了傳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將證人列為第三方由法院傳證人嗎?將證人列為第三方,證人收到法院傳票后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證人出庭不講實情該怎么辦?
訴訟抄中證人的范圍十分廣泛。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僅供參考。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不可以!涉訟事宜建議請律師提供幫助!

證人不愿出庭作證該怎么辦?

沒有相關規定強制證人出庭嗎?沒有處罰嗎?

1、給證人做思想工作。證人作為案件的關鍵見證人,對案件的偵破和處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證人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證,作為辦案及司法機關就必須要學會去如何做證人的思想工作,跟證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讓證人明白作證的重要義務。

2、為證人提供安全保護。證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證,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也許是不愿意面對事實,也許是害怕被報復,假如證人確實是害怕被報復,那辦案機關就給證人承諾,并積極給對證人給予必要的保護,讓證人敢于出來作證。

3、樹立執法及司法形象。作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要通過自己的服務讓公眾信服,讓公眾愿意挺身而出為了懲治犯罪而作證,讓百姓信服政府、信服司法。

4、強制到庭。當證人必須到庭作證時,證人不出庭,可以強制到庭,否則可能面臨一定的司法處罰。具體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擴展資料: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一)、證人受傳統落后的思想影響,主觀上不愿出庭作證。自古以來,百姓進衙門都被人們認為是不好的事,同時,“家丑不可外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響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為,會被人恥笑。

而有些人則缺少正義感,“不關己事,高高掛起”,總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怕給自己帶來不便,得不償失,很少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時,證人也害怕出庭作證會遭到打擊和報復,給家人帶來不安全。處于以上原因,證人主觀上都不愿出庭作證,甚至不愿作證。

(二)、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的執法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為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在讓證人出庭作證就是多此一舉,浪費時間了。

所以,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證人證言備錄在案,開庭是卻不要求證人到庭出庭作證。法庭質證階段時,質證工作也只是走走過場、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提出疑義時,也不聞不問,這不但損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訴訟權利,同時也挫傷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感,他們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證了。

(三)、法律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健全,這是最關鍵的原因,也是前兩條原因的原因。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二、《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三、《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四、《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一、《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二、《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三、《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四、《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是法律上并未對其作證規定強制措施。仲裁委員會處于中立的地位,沒有義務勸說證人。如果還有疑問,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網站,那里有很多律師提供免費的在線咨詢。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不能證明相關案件事實,視為當事人沒有相關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民事訴訟法有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后果?

刑事訴訟法對證人有明確的出庭義務以及拒絕出庭的法律責任,但是民事訴訟法沒有,只規定證內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容務,并沒有規定證人的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無任何后果。

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一、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但是不出庭作證不代表不作證,證據的形式還包括了書面證言版,證人不出庭,但其權書面證言仍可能被作為證據。
二、不出庭作證需要有特殊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因此證人一般情況都要出庭作證,除非:
1、證人有正當理由,此處的正當理由可以理解為“不可抗拒的、阻斷其出庭作證的事由”,情況非常多,例如諸多不可抗力情形:自然災害、發生事故等等。具體視情況而定,像輕微摔傷骨折、感冒等等情況一般不構成正當理由;
2、證人是刑事訴訟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此規定主要是出于:
①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如果要求被告的直系近親屬作證人,其家庭可能因此出現信任危機,即便此案解決了,犯罪嫌疑人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可能對其家庭買下一顆暗雷,出獄后其家庭可能因此不和諧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后果;
②對人權的尊重,如果要求被告的直系近親屬作證人,對其來說無疑是一種心靈上的考研,甚至是折磨,我國自古(唐)以來就有“親親相隱制度”。
也可以采取影像方式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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