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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馬上抓人嗎?我朋友立案了。但是沒抓人,都有什么可能啊?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21 23:03:54

我被騙婚了,可不我想告她也沒有立案,沒有做筆錄,公安局可以捉人嗎?請問律師朋友怎么辦給我全部的分。

去了她當地的公安局問了她的情況,還出示了那假結婚證,結婚證的名字不是她,相片是她本人。只是想問問,沒有報案,沒有立案做筆錄之類的,也沒有留什么證據就回來了,可是她和我說公安局的人叫她去問話了,要捉她,這個是怎么回事?不立案偵查也能捉人嗎?也能給別人判刑嗎?我回來了帶走了所有的證據,沒有證據還可以捉人的嗎?還傳得村里的人個個都知道,有這樣的做風嗎?她騙我也是有苦忠的。
  騙婚一定要被騙一方報案才受理的,沒人報案,警察不會輕易抓人的,除非對方有案底。

  當接到當事人報案后,警方一般應當先立案,但是情況緊急的情形下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后補齊立案手續即可。

  象這種情況,騙婚一方的行為雖然不當,但是,沿未給對方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并且,對方對騙子心存寬容,主觀上原諒了對方的過錯,一般公安機關不會強制介入。

  如果對方以騙婚為業,曾經多次騙婚經歷,并且,警方已有在案前科,那就會采取強制措施對嫌疑人進行控制。
你先搞清楚派出所“捉人”是怎么回事,一般在村里,很多人認為到派出所去就是被“捉”,好象就一定是犯了什么罪似的,使到村里的人帶上有色眼鏡來看待。到派出所也可能是讓她來了解真實情況,對她進行詢問,或一些相關的調查,不一定是被“捉”的。派出所的立案也需要一定的調查才能立的,不是你去派出所報案就一定能立的。立案也有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建議你先到派出所咨詢你原來所報的是否已經立案,如果達不到立案標準沒立案或其他原因沒立案,就沒有所謂的轍案,一般嚴格依法辦案,在你報案后不立案會給你不予立案告知書的。沒立案,就不用擔心案件的事。如果已立的話,你也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自己請求撤案。自己請求撤案是否得到批準也要經一定程序的審批。
偵查時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你去公安局問情況,就是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對方的作案線索,出示了假結婚證,更證實了他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偵查,詐騙不屬于自訴案件,有犯罪線索,公安機關不追究就是失職。所以,公安局叫他問話沒有錯。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登陸當地司法局或者律師協會網站查詢,或者直接電話聯系。
祝福!
抱歉啊,您出示的結婚證本身就是嫁的,這點就可以抓您了,沒有證據不能抓人,只能拘留48小時,但是證據也不可能都在你那,何況騙婚本身就是犯罪的,是詐騙,但是您要是不想告她,法院也不會申訴,最多是判她詐騙罪,不管你是不是要告她,但是她已經觸犯了法律!如果你不想讓她坐牢,中國是講“人情”的你知道的,!這么來就會好點了

經偵大隊立案就抓人嗎

經偵大隊立案就抓人嗎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不一定。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刑事拘留。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一定的,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
應該出錢。現在這種事情是最正常不過的交易。大家都這么干。花些錢,他們的效率還是很高的。案子做的也漂亮。你要是和他們較勁,那么就是立了案,也會“查不到”。

公安局立案后不抓人怎么辦?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于說什么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向派出所提出復議。

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反映。

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證據是不會拘留任何人的,立案到逮捕是有過程的。當獲取證據不夠充分時,可能先采取拘傳,這是最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其持續時間12小時。結束后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立案多久不抓人算不作為?我報案十多天了,已經立案,對方可能托關系,刑警隊的人就說等著抓人也沒抓,...

立案多久不抓人算不作為?我報案十多天了,已經立案,對方可能托關系,刑警隊的人就說等著抓人也沒抓,我應該反應他們不作為嗎?
公安機關立案后,就會展開調查,如果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掌握了證據,可以對其傳喚,如果沒有證據是不能傳喚的。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現在,你應摧問辦公單位案件進度,投訴是不起任何作用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你介紹的情況,公安機關至今沒有向你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說明沒有約定不予立案,可能是公安機關沒有抓到人或者案件正在審查。
可以去檢察院,

檢察院立案一定馬上抓人嗎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一定,要視情況而定。
立案,只代表公安機關認為有刑事犯罪的可能,主要目的是偵察案情。 如有需要,公安機關報檢察院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公安機關立案后,會展開調查,如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掌握了證據,可以對其傳喚,如沒有證據是不能傳喚的。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一般情況下是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局執行逮捕。
檢察院職能職權

(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刑事案件,立案后,符合條件會先拘留,除了證據、證人,公安機關立案后仍需偵查以明確案情,只有在案情基本清楚,有證據且屬實,按照刑法需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公安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相關法條參考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案件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四)法律手續完備;(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負責舉證調查,抓人的是公安,法院是開庭審理。三權分立。

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證據是不會拘留任何人的,立案到逮捕是有過程的。當獲取證據不夠充分時,可能先采取拘傳,這是最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其持續時間12小時。結束后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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